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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信用数据权利:理论阐释、权利体系与边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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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路 刘隽基 《征信》 2024年第11期14-23,79,共11页
“数据二十条”为企业信用数据确权明确了政策性方向。现行法律代替论对企业信用数据确权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不确定性阻碍论和利益冲突论影响着确权的可行性。以新型财产权对企业信用数据进行诠释,既能避免“反公地悲剧”,又能解决权... “数据二十条”为企业信用数据确权明确了政策性方向。现行法律代替论对企业信用数据确权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不确定性阻碍论和利益冲突论影响着确权的可行性。以新型财产权对企业信用数据进行诠释,既能避免“反公地悲剧”,又能解决权利客体不确定问题,还能妥善协调不同主体的数据利益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权利体系包括:作为信用数据来源者的企业,享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先权益,同时受到合同和侵权制度的兜底保护;作为信用数据处理者的企业,则享有信用数据资源持有权、信用数据加工权、信用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信用数据“三权”。企业信用数据权利体系和合法、合理使用制度,共同确定了企业信用数据权利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信用数据 数据权利 信用数据确权 新型财产权 信用数据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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