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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商标部分节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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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嘵軍 陳錦川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3年第4期3-32,共3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着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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