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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法制是应对农业灾害的根本措施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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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敦校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34-37,共4页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逐渐退出农业保险领域,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困境。加之WTO对"黄箱政策"的限制,使我国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方式面临转型。文章对我国以往以商业保险形式举办农业保险进行了分析和检讨,同时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农...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逐渐退出农业保险领域,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困境。加之WTO对"黄箱政策"的限制,使我国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方式面临转型。文章对我国以往以商业保险形式举办农业保险进行了分析和检讨,同时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了评析。文章认为农业保险法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确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并建立一系列相关制度,为农业灾害构建一个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灾害补偿 政策性保险 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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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类型及原因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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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敦校 《农业考古》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89-92,共4页
在农村,土地是村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威胁。文章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各种行为进行了归类。作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单一的,其中既有旧的观念的影响,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 在农村,土地是村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威胁。文章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各种行为进行了归类。作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单一的,其中既有旧的观念的影响,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和执行上的偏差,更有无所不在的法外规则的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妇女 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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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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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敦校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41-44,共4页
对于股权能否继承、如何继承,我国学术界有过长期的争论。各国相继奉行股权自由继承原则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司法与继承法价值的趋同性。本文认为,在继承人为数人的情况下,继承股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进行股权分割,而是继承人之间对股权的共有... 对于股权能否继承、如何继承,我国学术界有过长期的争论。各国相继奉行股权自由继承原则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司法与继承法价值的趋同性。本文认为,在继承人为数人的情况下,继承股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进行股权分割,而是继承人之间对股权的共有。在股权自由继承的两种模式中,股权"层次"继承主义模式更值得我国借鉴;并指出股权继承不应当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的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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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的产品瑕疵责任 被引量:1
4
作者 匡敦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2001年第5期62-64,共3页
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试用后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试用期内,虽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但出卖人时买受人仍然负有某种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 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试用后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试用期内,虽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但出卖人时买受人仍然负有某种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法律行为 (合同)生效 瑕疵 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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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担保
5
作者 匡敦校 李丹林 王向前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1期60-61,共2页
关键词 中国 担保法 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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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的产品瑕疵责任
6
作者 匡敦校 《煤炭企业管理》 2001年第5期56-57,共2页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发育与成熟,其法制性日益显现出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试用期间的产品瑕疵责任,就是一个非常具体而现实的法律问题。本期刊发本文,以期广大煤炭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所借鉴。
关键词 试用期 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 产品瑕疵 试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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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合同法》的制度创新
7
作者 匡敦校 许文臻 陈绍毅 《煤炭企业管理》 2000年第5期42-43,共2页
长期以来,我国在合同立法方面共有三部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便和矛盾之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健全,经济纠纷的案例上升,迫切需要统一的合同法律。1999年10月1... 长期以来,我国在合同立法方面共有三部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便和矛盾之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健全,经济纠纷的案例上升,迫切需要统一的合同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合同领域“三足鼎立”局面。同三部旧的合同法相比,这部新《合同法》不仅是条款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制度创新 适用范围 合同义务 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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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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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敦校 《律师世界》 1998年第5期42-43,共2页
关键词 保险公司 销售者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 爆竹 人身伤害 产品责任险 要求赔偿 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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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附赠商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9
作者 匡敦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2002年第3期103-107,共5页
根据《合同法》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若赠与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从而对受赠人的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 ,赠与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 ,受害人可选择要求赠与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者要求行... 根据《合同法》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若赠与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从而对受赠人的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 ,赠与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 ,受害人可选择要求赠与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 瑕疵担保责任 加害给付 责任竞合 合同法 附赠商品致人损害行为 赠与行为 受害人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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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研
10
作者 匡敦校 《老区建设》 2001年第5期45-46,共2页
关键词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 《公司法》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董事会 现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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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还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
11
作者 匡敦校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51-52,共2页
关键词 被告 行为 商标侵以 企业名称 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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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探析
12
作者 匡敦校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年第5期14-24,共11页
当代未成年人监护发生了重大变革,儿童保护的观念已经取代传统的父母支配。父母监护仍然是最基本的形式,但应当辅之以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作为补充。我国的监护理念和监护制度尚有不足。应当确立建立父母监护与第三人监护的二分结构,进... 当代未成年人监护发生了重大变革,儿童保护的观念已经取代传统的父母支配。父母监护仍然是最基本的形式,但应当辅之以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作为补充。我国的监护理念和监护制度尚有不足。应当确立建立父母监护与第三人监护的二分结构,进一步廓清监护权的边界,充实监护权的内涵,尤其应明确规定交往权,规范受托照料人的权利义务,完善监护监督并确立对监护权行使过程中常态化的国家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 第三人监护 监护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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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开展兼并活动的几点设想
13
作者 冯浩 匡敦校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17-19,共3页
关于煤炭企业开展兼并活动的几点设想匡敦校冯浩一、煤炭企业兼并的指导原则1自愿有偿原则。在开展兼并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场法则办事,兼并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兼并前要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债... 关于煤炭企业开展兼并活动的几点设想匡敦校冯浩一、煤炭企业兼并的指导原则1自愿有偿原则。在开展兼并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场法则办事,兼并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兼并前要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债务进行全面、公正地清理和评估。在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业企业 煤炭工业 企业兼并 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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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23
14
作者 匡敦校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2-48,共7页
作为与监禁刑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被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等问题。为此,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作为与监禁刑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被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等问题。为此,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开展与工读学校的合作,将原属劳动教养范围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强化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 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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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中的新闻报道失实研究——以新闻真实性为中心 被引量:8
15
作者 匡敦校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8-123,共6页
从新闻的内在属性看,报道失实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处理新闻失实的法律规则得以构建的基础。新闻真实既不同于客观真实也不同于法律真实,其标准应当较后两者为低。新闻工作者应当尽量使新闻逐渐接近客观真实。新闻“严重失实”责任的主体应... 从新闻的内在属性看,报道失实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处理新闻失实的法律规则得以构建的基础。新闻真实既不同于客观真实也不同于法律真实,其标准应当较后两者为低。新闻工作者应当尽量使新闻逐渐接近客观真实。新闻“严重失实”责任的主体应是广义出版者,即法律对报刊、图书等出版机构的要求应同时适用于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于技术上的限制,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对广播、电视等开设的直播节目以及作为新兴媒体的网络应适当降低其审核(注意)义务,努力实现新闻报道失实中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认定新闻报道失实侵权责任要件中的“失实”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实 新闻报道 新闻真实性 广播 出版机构 新兴媒体 直播节目 名誉侵权 客观真实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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