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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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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杏圃
卞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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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警察学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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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1期79-8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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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份,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该公司股东(即公示方),配偶一方为非股东(即非公示方)时该股权如何行使处分权,以及婚姻关系结束后,共有股权如何分割现存较大争议。不支持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裁判观点无法终局性解决问题,这一裁判观点将把这一问题又推向夫妻双方,极有可能导致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只分割财产部分的司法裁判也不符合法理,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及于财产的全部。按照代表人制度,可以将股东资格和股权进行割裂,股权的分割不等同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股权分割只是将股权按比例在夫妻之间分配,并不必然导致一方取得股东资格,若欲取得股东资格,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夫妻共有股权应当支持分割,且分割范围应及于股权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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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共有
股东资格
夫妻共有
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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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joint ownership of equity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joint ownership by spouses
representa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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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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