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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产品责任法》(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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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尔·赫尔曼·乌勒 邵建东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4期30-35,40,共7页
四、责任人 1.制造人根据《产品责任法》第4条第1款,制造人是承担《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1款的产品责任的对象。"制造人"是指整体产品、产品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制造者《产品责任法》(第十条第1款第1句)。"组装人"虽... 四、责任人 1.制造人根据《产品责任法》第4条第1款,制造人是承担《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1款的产品责任的对象。"制造人"是指整体产品、产品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制造者《产品责任法》(第十条第1款第1句)。"组装人"虽然只是将由其他的零部件制造人生产的产品组装起来进行销售,但是他们也是制造人。确定某一主体是不是《产品责任法》第4条第1款第1句意义上的"制造人",关键取决于他事实上是不是进入流通的产品的制造人。因此,根据生产特许证从事产品制造的被许可人,也是《产品责任法》第4条第1款第1句意义上的制造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 制造人 民法典 整体产品 赔偿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 受害人 产品制造 产品零部件 零部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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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诉讼方式与特殊行政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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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尔·赫尔曼·乌勒 刘兆兴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3期30-33,80,共5页
Ⅰ.基本法在第95条第1款和第96条第4款中已经划分了普通行政法院管辖权同(特殊行政法院管辖权)财政法院管辖权、社会法院管辖权以及行政处罚和惩戒法院管辖权,因此也就划分了这些法院的诉讼方式。行政法院法第2条规定了普通行政法院管... Ⅰ.基本法在第95条第1款和第96条第4款中已经划分了普通行政法院管辖权同(特殊行政法院管辖权)财政法院管辖权、社会法院管辖权以及行政处罚和惩戒法院管辖权,因此也就划分了这些法院的诉讼方式。行政法院法第2条规定了普通行政法院管辖权。这一规定是同基本法第95条第1款的行政法院管辖权相符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管辖权 诉讼方式 行政法院 法律争议 基本法 社会法 惩戒法 联邦法院 行政处罚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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