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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参加《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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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友义 《法学杂志》 1987年第1期42-43,共2页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生效以来到1983年年底已有89个国家参加,其中大半是资本输入的亚非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没加入。原因是公约虽载明投资者的本国不得为他行使外交保护仅,但有的发展中国家...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生效以来到1983年年底已有89个国家参加,其中大半是资本输入的亚非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没加入。原因是公约虽载明投资者的本国不得为他行使外交保护仅,但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害怕外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有些发展中国家中,外国私人投资不多,所以尚未予以慎重考虑是否加入;也有的是等待观望。公约未得拉美国支持,因为它们坚持卡尔沃条款(Caluo Clause),只承认争端应由当地国管辖,依当地国法律解决,认为不得享有优于本国公民待遇。外国人既然本国人由本国法院管辖,受本国法律支配,外国投资者也应由当地国管辖,受当地国法律支配。阿拉伯国家中也有未参加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展中国家 投资争端 公约 外交保护权 阿拉伯国家 外国私人投资 管辖 本国 法律 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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