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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的认定依据及其分则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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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星翰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5,共5页
刑法分则中并非所有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有些明文规定的行为可能包括预备行为。在判断实行行为时,应以统一说作为认定实行行为的理论依据。分则中的"编造"、"故意造成"以及"捏造"等都是各罪的预备行为,相应... 刑法分则中并非所有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有些明文规定的行为可能包括预备行为。在判断实行行为时,应以统一说作为认定实行行为的理论依据。分则中的"编造"、"故意造成"以及"捏造"等都是各罪的预备行为,相应地,各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传播"、"骗取"以及"散布"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持有";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正确理解刑法分则中的实行行为,能够妥当解决追诉时效、共犯以及罪数等问题,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统一说 追诉时效 共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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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实务探讨——基于其处罚范围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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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星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9-89,共11页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有"紧缩论"与"宽松论"两种对立观点。前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限制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后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扩张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宽泛,因而这两者均不是本...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有"紧缩论"与"宽松论"两种对立观点。前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限制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后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扩张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宽泛,因而这两者均不是本罪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依据。应当结合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提倡一种"适度宽松论"。为此,本罪保护法益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具有业务性质;"其他方法"应遵循本罪保护法益及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的双重标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无需法院积极证明。在今后司法实践,本罪应介入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同时,也应克制介入单纯计算机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处罚范围 兜底条款 适度宽松论 互联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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