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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进路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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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谌 杜景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85-89,共5页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进路(又称救济进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无论是当前在国际上采用的《联合国买卖法》或者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又抑或是区域性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又抑或是民族国家的《德国现代化债法》,全部都采取的是这一体系进路。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一无需再行检验的现代“经典”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障碍法 债权总则 违约行为 债务不履行 民法 救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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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 被引量:3
2
作者 卢谌 杜景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1期81-86,共6页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化应当是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制上还是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 先契约责任 恶意中断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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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时给付不能 被引量:3
3
作者 卢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6-80,共5页
作为给付障碍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时给付不能应当采取实体法解决进路,而不应当采取诉讼法解决途径。在一时不能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因抗辩而受到中止,即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在根本上继续... 作为给付障碍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时给付不能应当采取实体法解决进路,而不应当采取诉讼法解决途径。在一时不能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因抗辩而受到中止,即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在根本上继续存在。在一时不能的情形,应当采取拟制期间的做法来认定债权人的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采取不可苛求性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时给付不能 给付义务 解除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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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 被引量:5
4
作者 卢谌 《东方法学》 2011年第1期16-21,共6页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原因引用 瑕疵担保法 位阶关系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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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卢谌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2-117,共6页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 再履行 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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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播草带控制水源区坡地土壤氮、磷流失效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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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静 卢谌 张乃明 《农业工程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51-156,共6页
坡地土壤氮、磷流失是湖库型饮用水源区污染的主要来源。本文以云南最大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研究区域,在昆明云龙水库库区周边的坡耕地红壤上开展了混播草带防治土壤氮、磷流失效应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选择适宜草种进行混播,所... 坡地土壤氮、磷流失是湖库型饮用水源区污染的主要来源。本文以云南最大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研究区域,在昆明云龙水库库区周边的坡耕地红壤上开展了混播草带防治土壤氮、磷流失效应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选择适宜草种进行混播,所形成的草带控制水土及氮、磷流失效果优于自然植被;对地表径流量、土壤侵蚀量的控制效果均为:混播黑麦草+紫花苜蓿>混播黑麦草+白三叶>自然植被>无草带种植;草带对土壤侵蚀量的控制效果要好于地表径流量。其中处理混播黑麦草+紫花苜蓿、混播黑麦草+白三叶径流量分别比无草带种植降低35.19%、46.26%;侵蚀量比无草带种植降低73.51%、78.13%;坡耕地地表径流中氮素流失形态主要以泥沙中氮流失为主,占到80%~85%左右,磷素流失以颗粒态磷流失为主,占到90%~95%左右;对地表径流中的氮、磷流失量控制效果均为:混播黑麦草+紫花苜蓿>混播黑麦草+白三叶>自然植被>无草带种植,对总氮流失量的控制效果要好于总磷流失量;混播黑麦草+白三叶处理中径流中总氮、总磷流失量分别降低59.96%、48.57%;混播黑麦草+紫花苜蓿处理径流中总氮、总磷流失量分别降低63.31%、56.91%;自然植被处理中径流总氮、总磷流失量分别降低29.46%、26.03%。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壤 混播草带 水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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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 被引量:11
7
作者 杜景林 卢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21-128,共8页
给付不能在传统给付障碍法的三叠纪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现代债法学理表明,不仅给付不能所具有的这种重要地位应当受到质疑,而且规制给付不能的法律体系也应当一并受到质疑。现代债法给付障碍体系的规制应当采取以法律效果... 给付不能在传统给付障碍法的三叠纪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现代债法学理表明,不仅给付不能所具有的这种重要地位应当受到质疑,而且规制给付不能的法律体系也应当一并受到质疑。现代债法给付障碍体系的规制应当采取以法律效果为核心的救济进路;科学、逻辑且先进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样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不能 履行不能 给付障碍法 债务不履行 债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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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中的展开
8
作者 卢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5期33-38,共6页
现代买卖法摒弃传统的瑕疵解除制度,转而采取一般的解除权制度,并且摒弃传统的应当归责要件。在规制模式上,不实行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而实行指定期间制度;因为前者为实质性的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而后者则为过程性制度,不存在... 现代买卖法摒弃传统的瑕疵解除制度,转而采取一般的解除权制度,并且摒弃传统的应当归责要件。在规制模式上,不实行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而实行指定期间制度;因为前者为实质性的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而后者则为过程性制度,不存在具体化的问题。在期间模式之下,需要设置一些不需要指定期间的例外情形,如债务人断然行使给付拒绝权的情形。在解除之后的清算了结方面,债务人原则上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在不能够返还的场合,债务人应当予以价值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 指定期间 根本违约 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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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沸石对不同类型土壤磷素活化效果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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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立 张乃明 +1 位作者 卢谌 张晨光 《西南农业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681-685,共5页
通过沸石、高温改性铵饱和沸石、铵饱和沸石和高温改性沸石活化3种类型土壤磷素的模拟实验,测定0-10、10-20、20-30、30-40 d土壤有效磷的增加量,研究不同的解磷方式活化土壤固定态磷的能力。结果表明,沸石与饱和的NH+4相结合可以增大... 通过沸石、高温改性铵饱和沸石、铵饱和沸石和高温改性沸石活化3种类型土壤磷素的模拟实验,测定0-10、10-20、20-30、30-40 d土壤有效磷的增加量,研究不同的解磷方式活化土壤固定态磷的能力。结果表明,沸石与饱和的NH+4相结合可以增大沸石阳离子交换量,显著提高沸石的解磷量;通过高温改性的方式可以去除吸附在沸石空隙中的有机质,从而增大沸石的吸附能力和吸附容量,提高沸石的解磷量。未经处理的沸石解磷效果不明显。不同类型土壤,4个时间段内,高温改性铵饱和沸石与铵饱和沸石在0-10 d解磷量最大;高温改性沸石和沸石在0-10 d解磷量是最小的;四种沸石的解磷效率为:高温改性铵饱和沸石〉铵饱和沸石〉高温改性沸石〉沸石。磷素水平相当的不同类型土壤,磷素活化率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与土壤中全磷含量及速效磷含量有关,全磷含量越低,磷素活化率越高,速效磷含量越低,磷素活化率越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沸石 活化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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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水土流失预测及防治建议 被引量:5
10
作者 卢谌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22年第10期67-70,共4页
水环境治理问题的难点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易导致水环境问题反复。东莞大陂河水环境差,河道黑色淤泥堆积,有腥臭味,景观效果较差,项目的清淤将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本文使用土壤侵蚀模数法预测各分区的水土流失量,结果显示,工程建设扰... 水环境治理问题的难点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易导致水环境问题反复。东莞大陂河水环境差,河道黑色淤泥堆积,有腥臭味,景观效果较差,项目的清淤将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本文使用土壤侵蚀模数法预测各分区的水土流失量,结果显示,工程建设扰动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25.33 t,施工建设期新增的占水土流失总量的85.02%,是水土流失的主要时段,且给周边土壤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基于此提出了水土保持措施和防治建议,预防了施工期及项目建成后的水土流失,可为类似水流域治理水土保持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土流失 施工扰动 土壤侵蚀模数 水土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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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仁和水横沥段水土保持设计及综合监测分析评价
11
作者 卢谌 《云南水力发电》 2022年第8期76-80,共5页
东莞仁和水水系区域整体水环境较差,现状河道淤积严重,水体黑臭、水质差,水土保持差。基于仁和水横沥段的水土现状,使用土壤侵蚀模数法进行治理流失预测后,提出了一套河道清淤、堤岸整治、水质修复及景观提升改造的综合水土保持和监测方... 东莞仁和水水系区域整体水环境较差,现状河道淤积严重,水体黑臭、水质差,水土保持差。基于仁和水横沥段的水土现状,使用土壤侵蚀模数法进行治理流失预测后,提出了一套河道清淤、堤岸整治、水质修复及景观提升改造的综合水土保持和监测方案,形成了完整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监测评价,有效地治理了水土流失现状,也预防了施工期及项目建成后的水土流失,减少了水域的淤积量和水体污染,改善了项目区内的水资源和环境的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综合监测 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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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学理及现代规制——以国际统一法和民族国家为视角 被引量:18
12
作者 卢谌 杜景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93-99,共7页
合同解除在要件上应当采取根本违反合同或者指定延展期间作为统一的基本模式构成;在效力上应当采取存续说而非消灭说,以此解决消灭说无法克服的一系列学理障碍和问题。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即应当采取此种理论进路。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清算了结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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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不能责任的学理建构 被引量:8
13
作者 卢谌 杜景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30-38,共9页
自始不能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上的杰尔苏规则,对其的正确理解应当是仅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而不是整个合同一起归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应当向债权人赔偿积极利益。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在目的上并不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应当为二者... 自始不能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上的杰尔苏规则,对其的正确理解应当是仅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而不是整个合同一起归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应当向债权人赔偿积极利益。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在目的上并不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应当为二者规定相同的法律效果。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准据时点上存在着偶然性,因此同样应当为二者建立相同的责任后果。为此,应当以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允诺解决传统框架下体系违反与学理不规则的问题。立法与学理应当通过互动而实现统一,单纯地突出学理的服务功能并不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始不能 积极利益 体系违反 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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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 被引量:2
14
作者 卢谌 杜景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38-143,共6页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分,延滞认识,而不再能够满足体系的功能性条件,故应当予以摒弃。在对我国合同法的体系认识上,应当采取替代性和并行性的损害赔偿区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损害 瑕疵结果损害 替代性损害赔偿 并行性损害赔偿 瑕疵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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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求权及其界限 被引量:4
15
作者 卢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98-104,共7页
关键词 请求权 履行合同 社会生活 竞争活动 竞业禁止 出卖人 出租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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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之同等化规制 被引量:2
16
作者 卢谌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3-88,共6页
在买卖法领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一直将其区分为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两大范畴,但当代深具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买卖法等重大的统一法制度,已经彻底抛弃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范畴之划分。这既是简化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需要... 在买卖法领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一直将其区分为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两大范畴,但当代深具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买卖法等重大的统一法制度,已经彻底抛弃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范畴之划分。这既是简化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需要,也是简化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时更是加强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对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进行同等化规制的具体做法就是在遇到特定买卖的情形时,承认买受人享有再履行的请求权,并以“可取代性”为适用界限,同时要求对买卖法的学理进行现代反思与重构,以适应法的发现和法的发展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买卖 种类买卖 错误交付 物的瑕疵 同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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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债法给付障碍体系重构 被引量:8
17
作者 杜景林 卢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79-84,共6页
关键词 德国 债法给付障碍体系 债务人 债法委员会 双轨调整体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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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新债法积极侵害债权的命运——从具体给付障碍形态走向一般性义务侵害 被引量:5
18
作者 杜景林 卢谌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12-121,共10页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性 给付 义务 债法 《德国民法典》 形态 侵害债权制度 2001年 中国民法典 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 发展潮流 国际法律 21世纪 根本性 法制史 不履行 应当 作为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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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死亡还是二次勃兴——《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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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景林 卢谌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36-143,共8页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给付义务 债法 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 对待 立法 制度研究 障碍 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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