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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定位的思考
被引量:
2
1
作者
刘颖
史晋枫
《中国公证》
2013年第2期33-34,共2页
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
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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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业务定位
动作行为
法律制度
合法权益
死者
财产
权利
原文传递
题名
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定位的思考
被引量:
2
1
作者
刘颖
史晋枫
机构
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2期33-34,共2页
文摘
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业务定位
动作行为
法律制度
合法权益
死者
财产
权利
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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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定位的思考
刘颖
史晋枫
《中国公证》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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