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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肖像的法律保护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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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敏 《政法学刊(甘肃)》 1992年第1期24-27,共4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因肖像权受侵犯而提起的诉讼日趋增多。由于我国现行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
关键词 肖像权 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 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 演员 人格尊严 死者 艺术作品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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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典当业的法律调整 被引量:1
2
作者 史浩敏 《政法学刊(甘肃)》 1991年第1期19-21,37,共4页
在旧中国,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不义行当,是剥削阶级压榨人民的工具。劳动群众对之深恶痛绝。鲁迅先生的《朝花夕拾》里关于他少年时期典当衣服的描写,曾激起多少人的同情!新中国成立后,当铺同妓院、赌场等一起被取缔。随着我国... 在旧中国,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不义行当,是剥削阶级压榨人民的工具。劳动群众对之深恶痛绝。鲁迅先生的《朝花夕拾》里关于他少年时期典当衣服的描写,曾激起多少人的同情!新中国成立后,当铺同妓院、赌场等一起被取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当铺又重新出现了。1987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了第一家典当商行,到1988年底,全国已有200多家典当企业,可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当业 典当商 法律调整 新出现 当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个体工商户 质押品 企业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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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几个问题
3
作者 史浩敏 《山东法学》 1989年第3期36-37,共2页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因公民失踪而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制度已作出明确的...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因公民失踪而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制度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告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 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秩序 民法通则 公民参与 法律后果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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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
4
作者 史浩敏 《政法学刊(甘肃)》 1989年第4期39-43,共5页
拍卖,亦称竞卖,它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是商品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两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我国由于长期受... 拍卖,亦称竞卖,它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是商品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两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我国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潮影响,商品生产和交换受到严重的限制,拍卖也被视为资本主义的财产交换方式而遭禁止。以至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拍卖至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我国的拍卖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为此,本文拟就拍卖的有关法律制度作些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拍卖行 民事法律制度 拍卖人 深化企业改革 商品经济 拍卖制度 资本主义 债务人 强制拍卖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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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数额探微
5
作者 史浩敏 《政法学刊(甘肃)》 1988年第3期14-17,共4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而结束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成为我国一项法律制度的争论,表明我国民法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刚建立,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受害人 名誉权 侵害人 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消除影响 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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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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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法学杂志》 1988年第5期33-33,共1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 适用范围 人身权 心灵创伤 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物质赔偿 贞操权 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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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抓紧民法典的编纂
7
作者 史浩敏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0-40,共1页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绩,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除《民法通则》外,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绩,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除《民法通则》外,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或批准发布了许多有关民事的或具有民事内容的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说,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及大量的民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立法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众多的规定往往法出多门、各自为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立法 民事单行法 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 经济体制改革 编纂 涉外经济合同法 初步形成 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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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遗嘱
8
作者 史浩敏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0-11,共2页
目前。各国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态度很不一致。法国,日本、匈牙利、瑞士、捷克斯洛伐克等国民法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包括夫妻共同遗嘱。而联邦德国、奥地利、民主德国的民法典则明文确认了夫妻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我国... 目前。各国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态度很不一致。法国,日本、匈牙利、瑞士、捷克斯洛伐克等国民法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包括夫妻共同遗嘱。而联邦德国、奥地利、民主德国的民法典则明文确认了夫妻共同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我国由于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宗祧继承一直居于统治地位且具有强制性,在遗嘱继承上男女之间严重不平等,因此,夫妻共同合立遗嘱极为罕见。现在,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手中财富的增多,加之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人们通过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遗产的情况越来越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 法律效力 继承人 遗产 民法典 民事立法 商品经济 联邦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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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应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9
作者 史浩敏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23-25,共3页
在旧中国,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不义行当,是剥削阶级压榨人民的工具。鲁迅先生的《朝花夕拾》里关于他少年时期典当衣服的描写,曾激起多少人的同情!新中国成立后,当铺同妓院,睹场等一起被取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 在旧中国,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不义行当,是剥削阶级压榨人民的工具。鲁迅先生的《朝花夕拾》里关于他少年时期典当衣服的描写,曾激起多少人的同情!新中国成立后,当铺同妓院,睹场等一起被取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当铺又重新出现了。1987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了第一家典当商行一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到1988年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当业 当铺 典当物 出典人 典当关系 法制轨道 质押借贷 典价 个体工商户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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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制度的立法完善
10
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福建法学》 1994年第1期51-54,共4页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见第99条)。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并把合伙分为同业合伙、临时合伙、纳税合伙、共有合伙等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合伙人 民法通则 合伙关系 合伙制度 贯彻执行 退伙 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经济关系 法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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