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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审查——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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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冬影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71-83,共13页
为加强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各国金融法制已普遍建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我国在部分金融立法中引入适当性义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也日臻完备。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尚未全面接纳适当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各国金融法制已普遍建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我国在部分金融立法中引入适当性义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也日臻完备。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尚未全面接纳适当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混乱,以至于投资者请求权依据不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司法审查偏于形式化、金融机构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认定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功能,应当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界定为金融服务关系,以明确投资者的请求权基础。在判断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应兼顾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维度,并结合格式合同和说明义务,来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裁判分歧 法律关系 请求权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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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上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担保功能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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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叶冬影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4,共14页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 功能主义 取回权 超优先顺位 清算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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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其限制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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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冬影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9-153,共15页
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是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共有概念。在认定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时,既不能简单采用代表权限与代表行为的对比方法,也不应直接将代表权归入代理权,而应从三个维度重新厘定代表权及超越权限的含义。从形成机理来看,代表权... 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是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共有概念。在认定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时,既不能简单采用代表权限与代表行为的对比方法,也不应直接将代表权归入代理权,而应从三个维度重新厘定代表权及超越权限的含义。从形成机理来看,代表权是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结果,代表权应受法律外部限制和公司内部限制。从法律属性来看,代表权与代理权形似但实异,代表权规则是代理权规则的发展和延伸。从公司营业来看,公司代表人在公司日常业务中可以自主决定公司事务,但在公司异常业务中,公司代表人需要另行获得股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公司代表人行使代表权时,既不得超越权限,也不得滥用代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代表权 越权行为 分层授权 异常业务 滥用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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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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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叶冬影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8-90,共13页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 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化程度不高的动产而言,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亦受限制。就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而言,尚须结合《民法典》第403条进行体系解释。如受让人为善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如受让人为恶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受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动产抵押权因其追及效力被阻断而受到损害,抵押权人自可主张价金物上代位,不以抵押人是否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事实而受到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登记对抗规则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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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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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叶冬影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23,共11页
董事是公司机关或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则不负有积极保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等通过实施代表或代理行为,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负有责任的,应由公司在内部向董... 董事是公司机关或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则不负有积极保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等通过实施代表或代理行为,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负有责任的,应由公司在内部向董事追偿,以恢复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债权人不得越过公司要求董事承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或要求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与公司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均兼有合理惩戒和赔偿损失的双重功能,并带有某种政策属性,不应片面强调赔偿功能而忽视惩戒功能。为此,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赔偿责任,尝试采用返还利益为主的法定赔偿规则;在裁判中应当斟酌董事实际职权、履职方式和薪酬水平等,避免因董事责任过重而产生驱逐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赔偿责任 债权人 连带责任 赔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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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人在杠杆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万家文化收购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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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冬影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92-102,共11页
收购人采用协议收购+杠杆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是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它给现有信息披露规则带来挑战。收购人即使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也必须通过上市公司才能向公众披露信息;收购人不会将全体协议条款予以披露,更不愿意披露协议收购的... 收购人采用协议收购+杠杆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是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它给现有信息披露规则带来挑战。收购人即使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也必须通过上市公司才能向公众披露信息;收购人不会将全体协议条款予以披露,更不愿意披露协议收购的杠杆比率,这使得协议收购+杠杆收购带有很高的危险性。我国实定法规定了协议收购,却没有触及杠杆收购,对收购人披露杠杆收购及资金保障等信息的关注不够,难以适应协议收购+杠杆收购并用的实践需求。我国在修订《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地位,明确收购人在采用杠杆收购时的信息披露要点,增补收购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序规则,增加遗漏信息重大性的认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购人 信息披露 杠杆收购 协议收购 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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