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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载货证券之效力及其与运送契约之关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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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启洲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1期130-137,共8页
提单的性质及其与运输合同之关系是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提单之交付是否即有所有权移转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早期学说引入日本商法理论,有绝对说、相对说和物权效力否认说。我国台湾地区近期理论和实务界受英国法... 提单的性质及其与运输合同之关系是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提单之交付是否即有所有权移转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早期学说引入日本商法理论,有绝对说、相对说和物权效力否认说。我国台湾地区近期理论和实务界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主张交付提单取得何种权利,应依提单授受当事人间之契约内容而定,提单本身只是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方式。就债权效力而言,提单所表彰的债权来自运送契约,运送人得以运送契约上的抗辩来对抗托运人。但为保护提单的受让人以及提单的流通性,一旦提单流通至善意持有人时,其表彰之债权即具有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物权效力 替代交付 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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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之保险费返还与缔约上过失责任——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评释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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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启洲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45-58,共14页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此时其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人全部返还保费,显有不合理之处。本文所评释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度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保险契约因欠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无效,法院一方面允许要保人请求返还全部保险费,同时又认为要保人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以资平衡。实际上,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法院得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07条或相关契约条款,使保险人仅负返还保单账户价值之责。至于可能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内容亦将因前述返还范围的不同看法而有所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型保险 书面同意 不当得利 账户价值 缔约上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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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台湾保险纠纷裁判实务的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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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启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2-18,共7页
一、问题之提出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 一、问题之提出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最大善意契约”。但因为保险契约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商品,而要保人大多不具备保险的专业知识,加上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强化,近年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保险人在诚信上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诚信原则不仅在立法层面上直接影响保险法的制定与修正,也在个案的裁判实务中,影响法律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甚至对法律或保险条款的解释作进一步的修正或补充。由于法律条文有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信原则 保险纠纷 实务 裁判 保险契约 台湾地区 法律条文 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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