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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域下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ADR路径探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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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34-38,共5页
金融ADR机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实现金融消费权利的必要保障。面对日益增多的金融纠纷,各国(地区)开始寻求建构适合本国(地区)情况的金融ADR机制,其中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获得诸多国家(地区)的... 金融ADR机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实现金融消费权利的必要保障。面对日益增多的金融纠纷,各国(地区)开始寻求建构适合本国(地区)情况的金融ADR机制,其中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获得诸多国家(地区)的青睐。英国率先推出了FOS机制,澳大利亚、日本、台湾地区等也紧随其后,出台了富有本域特色的FOS机制,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观我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调解、仲裁等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当尝试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理念,构建我国的FOS机制,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ADR FOS 替代性 非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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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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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征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33-39,共7页
后危机时代,各国逐渐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启动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重心的金融变革计划。我国应当反思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贯彻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引入一般... 后危机时代,各国逐渐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启动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重心的金融变革计划。我国应当反思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贯彻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引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构建统合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金融危机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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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在先权救济机制的质疑及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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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72-78,共7页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先权 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 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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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域下的中国金融非诉讼救济机制构建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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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4-19,共6页
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迫使各国纷纷审视金融法制的不足,尤其是在危机中集中迸发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使多国决心变革金融法制体系。在本次危机中一些国家凭借优质的金融非诉讼救济机制成功遏制了损害的持续扩大,而后危机时代的... 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迫使各国纷纷审视金融法制的不足,尤其是在危机中集中迸发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使多国决心变革金融法制体系。在本次危机中一些国家凭借优质的金融非诉讼救济机制成功遏制了损害的持续扩大,而后危机时代的非诉讼救济机制立法也展现出不一样的魅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考察这些国家的金融法制模式,引进非均衡构造的金融保护机制,无疑能为我国扭转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填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空白提供持续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非诉讼救济机制 金融督察组织 替代性 金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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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域下的中国金融ADR路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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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区域金融研究》 2013年第11期40-46,共7页
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迫使各国纷纷审视金融法制的不足,尤其是在危机集中迸发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使多国决心变革金融法制体系。危机中一些国家凭借优质的金融ADR模式成功遏制了损害的持续扩大,而后危机时代的ADR立法也展现出不... 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迫使各国纷纷审视金融法制的不足,尤其是在危机集中迸发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使多国决心变革金融法制体系。危机中一些国家凭借优质的金融ADR模式成功遏制了损害的持续扩大,而后危机时代的ADR立法也展现出不一样的魅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考察这些国家金融法制模式,引进非均衡构造的金融保护机制无疑能为我国扭转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填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空白提供持续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ADR FOS 替代性 金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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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默示许可适用条件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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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73-76,共4页
默示许可在专利中的适用越来越频繁。技术标准、销售行为、平行进口等都有可能涉及默示许可规则的运用。然而相关理论研究的欠缺,尤其是对该规则适用条件的把握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规则在运用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默示许可的形式条件往... 默示许可在专利中的适用越来越频繁。技术标准、销售行为、平行进口等都有可能涉及默示许可规则的运用。然而相关理论研究的欠缺,尤其是对该规则适用条件的把握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规则在运用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默示许可的形式条件往往随着案件类型的不同而各具特点,但其实质条件内涵于各类情形中,仍具有统一的标准可供探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默示许可 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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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销毁"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以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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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7年第9期92-100,共9页
"销毁"的责任形式普遍出现于各地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判决书中,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回避适用、简单适用甚至错误适用的问题。关于销毁的属性,理论上主要存在"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qu... "销毁"的责任形式普遍出现于各地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判决书中,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回避适用、简单适用甚至错误适用的问题。关于销毁的属性,理论上主要存在"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之争,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非侵权责任。从美国、日本、德国的立法与实践看,"销毁"可作为私权主体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制止侵权或者预防侵权。结合我国本土实践,侵害行为存续期间,"销毁"可定性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结束后,销毁可作为预防侵害的措施,即属于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适用"销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证据反映存在侵权物品。第二,不会造成原被告利益失衡。第三,无其他更优处置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销毁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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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取得模式下商标共存制度研究——兼评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第59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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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时代法学》 2015年第3期84-91,共8页
尽管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不可否认的是,纯粹的注册制度因欠缺商标权形成的正当性源泉,刺激了"商标抢注"行为,由此也带来大量"垃圾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尽管存在权利"不确定"的固... 尽管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不可否认的是,纯粹的注册制度因欠缺商标权形成的正当性源泉,刺激了"商标抢注"行为,由此也带来大量"垃圾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尽管存在权利"不确定"的固有缺陷,但对于补充注册制度的效果却不可忽视,如今也为各国立法所关注。我国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在并秉承注册制度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取得理念。例如,该法第59条赋予有影响力未注册商标一定的商标权,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能精确把握使用取得理念,缺少对有影响力商标所有人主观意图的规定。关于商标共存,包括美国判例法中"汉诺威—联合制药"规则在内的相关案例及使用取得中混淆可能性原理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混淆 未注册商标 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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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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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徐建新 +11 位作者 蒋中东 何琼 陈为 洪婧 陈燕 叶挺舟 郭彤 周上琛 顾宏斐 鲁纳斯 王献华 吴双舟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2期127-146,共20页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则是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浙江有着悠久的...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则是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浙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浙江也多有创新。总结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领域的实践经验,对这一机制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点入手,在介绍浙江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协调统一、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努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达成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 多元化解 调解 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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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唤醒词并滥用的司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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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挺舟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87-90,共4页
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四款保护的新类型权益,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商品或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建立指代性的,也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恶意... 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四款保护的新类型权益,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商品或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建立指代性的,也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恶意抢注唤醒词作为商标并利用抢注的商标发送律师函、实施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针对抢注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支出的代理费等损失应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恶意抢注 赔偿数额 考量因素 律师函 法定赔偿 行政诉讼 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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