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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对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的影响——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
被引量:
2
1
作者
吉善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97-101,共5页
新型支付方式导致财产的占有及流转方向不断变化,导致刑法中"财产"的范围存在扩张的趋势,通过新型方式侵财的犯罪行为多样化且实行行为具有隐蔽性,给司法实务中认定罪名带来困扰。而受影响最显著的罪名是诈骗罪、盗窃罪,新型...
新型支付方式导致财产的占有及流转方向不断变化,导致刑法中"财产"的范围存在扩张的趋势,通过新型方式侵财的犯罪行为多样化且实行行为具有隐蔽性,给司法实务中认定罪名带来困扰。而受影响最显著的罪名是诈骗罪、盗窃罪,新型支付方式下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点还是在于认定取得财物的手段,即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倒置的罪名认定思路大行其道,应当改变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坚持从行为角度分析刑法的罪名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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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财产
实行行为
被害人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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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衔接适用
2
作者
吉善雷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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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罪认罚
自首坦白
如实供述
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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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网络背景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
4
3
作者
吉善雷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0期67-71,共5页
"恶意好评"行为入罪引发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讨论。本罪侵害的法益应当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而非"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本罪也不是目的犯而是行为犯。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含义...
"恶意好评"行为入罪引发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讨论。本罪侵害的法益应当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而非"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本罪也不是目的犯而是行为犯。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含义被扩充,包含了电商平台等的经营行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妨害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本罪并不需要立法予以修改,通过适当的扩大解释就可以完成对本罪适用范围的界定,以满足司法适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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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向炒信
恶意好评
网络经济
生产经营
“其他方法”
原文传递
题名
新型支付方式对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的影响——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
被引量:
2
1
作者
吉善雷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97-101,共5页
文摘
新型支付方式导致财产的占有及流转方向不断变化,导致刑法中"财产"的范围存在扩张的趋势,通过新型方式侵财的犯罪行为多样化且实行行为具有隐蔽性,给司法实务中认定罪名带来困扰。而受影响最显著的罪名是诈骗罪、盗窃罪,新型支付方式下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点还是在于认定取得财物的手段,即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倒置的罪名认定思路大行其道,应当改变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坚持从行为角度分析刑法的罪名认定问题。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财产
实行行为
被害人倒置
Keywords
new payment methods
property
perpetrating behavior
victim inversion
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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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衔接适用
2
作者
吉善雷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刑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探究"(2018-4-091)
文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关键词
认罪认罚
自首坦白
如实供述
法定情节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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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网络背景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
4
3
作者
吉善雷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0期67-71,共5页
文摘
"恶意好评"行为入罪引发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讨论。本罪侵害的法益应当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而非"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本罪也不是目的犯而是行为犯。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含义被扩充,包含了电商平台等的经营行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妨害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本罪并不需要立法予以修改,通过适当的扩大解释就可以完成对本罪适用范围的界定,以满足司法适用的要求。
关键词
反向炒信
恶意好评
网络经济
生产经营
“其他方法”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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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支付方式对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的影响——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
吉善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衔接适用
吉善雷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网络背景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范围
吉善雷
《中国检察官》
20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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