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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教唆自杀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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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启俊
吉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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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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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32-4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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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教唆自杀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能够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尚未发展出自杀决意的人。自杀属于法律不予置评的行为,教唆自杀者不属于共同犯罪人,也并非间接正犯,我国通常将教唆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实行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教唆自杀情形下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故而教唆自杀行为在不法层面上属于犯罪。教唆自杀者不存在间接故意,且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教唆者也要对教唆自杀行为负责。教唆自杀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相约自杀等特别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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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自杀行为
可罚性依据
实行行为
教唆军人自杀
相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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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betting suicide
punishable basis
behavior of practice
abetting the military suicide
suicide 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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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9.3
[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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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ICO的界定及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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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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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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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66-7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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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ICO是指区块链项目团队向公众进行首次代币发行,是对劳务的一种激励方式。其发行标的是数字代币,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具有透明性、加密性、匿名性以及高效性。投资ICO具有刑事犯罪风险。虚假ICO发行传销币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条件的ICO项目也具有极高的犯罪风险,可能触犯诈骗罪、洗钱罪等。针对此类问题,投资者、政府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多方形成合力,防范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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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仲裁
代位权
仲裁条款
效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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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CO
digital token
virtual property
ICO legal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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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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