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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网络诈骗案件中帮助行为主观明知的级层化证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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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文翼 高叶 向柯翰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8期14-19,共6页
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帮助行为所涉帮信罪、掩隐罪、上游共犯三种罪名的主观明知之证明,应建立级层化的证明框架。以“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为第一层次帮信罪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若能吻合“在犯罪既遂后对资金性质明知”则上升到第二层次掩隐... 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帮助行为所涉帮信罪、掩隐罪、上游共犯三种罪名的主观明知之证明,应建立级层化的证明框架。以“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为第一层次帮信罪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若能吻合“在犯罪既遂后对资金性质明知”则上升到第二层次掩隐罪的明知,再若还能符合“在犯罪既遂前对共同性明知”则上升到第三层次上游共犯的明知。在具体证明思路上,对于帮信罪的明知若无直接证据则可以推定明知条款为核心进行证据搜集,对于第二层次掩隐罪的明知可以行为的“异常性”为方向结合推定条款进行证据收集,对于第三层次的共同犯罪,可以从一般共犯与片面共犯两种角度进行证据收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共同犯罪 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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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中领域支配理论的二阶层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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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柯翰 《中财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310-330,共21页
领域支配理论作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学说之一已经被广泛运用到了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之中。我国学界对领域支配理论中“排他支配”和“领域”要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领域支配理论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不规范的情况... 领域支配理论作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学说之一已经被广泛运用到了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之中。我国学界对领域支配理论中“排他支配”和“领域”要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领域支配理论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不规范的情况。将不作为行为以犯罪处罚必须要求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犯罪具备等价性,而“排他支配”是领域支配理论符合等价性所必要的本质要求,这种排他性支配的对象是因果关系流程而非客观空间,而“领域”的本质则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流程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外化,其具体范围会因行为人能力和客观因素的差别而变化,所以不能用规范的空间机械地加以概括。对领域支配理论应建立二阶层的适用模型,先以规范的客观空间进行第一层次的限缩,再以行为人对该危险转化的流程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为第二层次的最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 领域支配理论 排他性支配 实质作为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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