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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小心假证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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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芬兰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9年第8期23-23,共1页
1996年,某人委托我所为其申办企业验资。申报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实物25万元,流动资金25万元。受理以后,我们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一一进行了审验。对25万元实物到现... 1996年,某人委托我所为其申办企业验资。申报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实物25万元,流动资金25万元。受理以后,我们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一一进行了审验。对25万元实物到现场进行了验资。流动资金25万元为该公司在某城市信用社办理的一个未到期活期存折,存款余额251617元。为了慎重起见,我所特地到该城市信用社进行查证,查证的结果是属实。柜内记账卡与存折存款余额一致。我所根据审验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 一年半以后,该公司因违法经营受到公安局的查处。我所向公安局调查组织提供了该公司成立时验资的有关资料并介绍了验资过程。本着负责的精神,又特地陪调查组到城市信用社核实验资时的流动资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信用社 假证据 流动资金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注册会计师 验资报告 存款余额 调查组织 注册资金 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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