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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案件管辖及其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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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德麃 吕旺思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7年第4期62-64,共3页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79年12月《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79年12月《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被害人(重婚犯的配偶,下同)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无法受理的情况,致使这些重婚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有损法制的威严。针对这一问题,1983年7月26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 重婚罪 刑事案件 被告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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