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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1
作者 吕来明 刘人宁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61-65,共5页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广告代言人,但知名人物授权经营者以其形象为数字人原型时,应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针对数字人直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真人身份核验、数字人直播的信息披露、数字人形象的审核管理、安全评估等特殊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 直播营销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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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人工智能应用的规制
2
作者 吕来明 刘人宁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6期59-62,75,共5页
人工智能在网络交易中的应用从辅助决策式向内容生成式拓展,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安全管理、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新的问题和风险。在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一般监管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在网络交易应用中的特殊规制问题... 人工智能在网络交易中的应用从辅助决策式向内容生成式拓展,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安全管理、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新的问题和风险。在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一般监管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在网络交易应用中的特殊规制问题予以明确。在监管路径与模式实行刚性约束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协同治理。平台经营者同时作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时,其对网络交易中发布的违法违规及侵权信息的检查监控义务不应完全拘泥于被动审查,应在事前、事中、事后承担不同的风险管控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人工智能 法律规制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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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财产的权利冲突困境与出路
3
作者 吕来明 刘人宁 《中国国情国力》 2024年第5期28-34,共7页
财产数字化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数字化财产包括纯粹数字形式体现的财产和依赖于数字技术和网络服务加以利用的有形财产两类。随着数字化财产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和数字技术介入程度的不断加强,面临着数字化财产所有人与技术... 财产数字化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数字化财产包括纯粹数字形式体现的财产和依赖于数字技术和网络服务加以利用的有形财产两类。随着数字化财产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和数字技术介入程度的不断加强,面临着数字化财产所有人与技术权利拥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权利冲突。需要结合数字化财产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特点,从“模块化”的思路确认数字化财产所有权转化为数字化财产分配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许可协议中规定菜单式选项供用户选择,使用户作出的“购买”决定是在充分了解其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后能满足其使用目的的选择,以此达到双方在同一数字化财产上权利的协调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财产 数字时代 所有权 模块化 权利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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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交锋
4
作者 杨红灿 刘楠 +7 位作者 吕来明 大漠叔叔 蒋昌建 王善文 陆豪 石劲磊 王合群 吴晨 《消费电子》 2023年第2期38-46,共9页
蒋昌建(主持人):复旦大学副教授、著名主持人电商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哪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越过的?杨红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原局长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可持续、绿色环保等新... 蒋昌建(主持人):复旦大学副教授、著名主持人电商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哪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越过的?杨红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原局长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可持续、绿色环保等新发展理念来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只有服务好消费者、解决好消费者的问题,企业才能在今后的电商发展过程中取胜。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希望这也是电商高质量发展要追求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监督管理 电商发展 重要转折点 思想交锋 新发展理念 绿色环保 高质量发展 执法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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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20
5
作者 吕来明 《北方法学》 2008年第4期5-15,共11页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主体 法律意义 界定标准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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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新规对微商的规制及其影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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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来明 郑国华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0-82,共3页
《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调整范围,但未明确微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标准。营利性和经常性一般是传统商法对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对于电子经营者应同样适用。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微商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款,为保障此义务的... 《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调整范围,但未明确微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标准。营利性和经常性一般是传统商法对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对于电子经营者应同样适用。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微商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款,为保障此义务的实施可以采取鼓励政策,税收设计上也应考虑微信代购行业特殊性给予一定减免。微信平台对于微商经营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责任应根据其对微商的控制情况和交易的参与情况进行细化,不能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微商 平台责任 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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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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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来明 董玫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年第2期17-21,共5页
电子商务作为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一种全新交易形态,在交易模式、交易安全、支付方式、消费者保护、信用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带来了新问题.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作为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一种全新交易形态,在交易模式、交易安全、支付方式、消费者保护、信用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带来了新问题.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改革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对电子商务予以必要的监督管理.目前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工共管”模式,各主管部门各有其职,但这些职责并不都属有监督管理性质,有的体现为监管,有的体现为服务,有的体现为促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体制改革 电子商务 立法建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模式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交易模式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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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及其商事登记考量分析 被引量:6
8
作者 吕来明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109-110,共2页
流动商贩是否需要合法化的问题,应当包括三个层面的思考:一是在现行制度层面上分析是否存在流动摊贩需要合法化的问题;二是从实施制度的政策导向上分析;三是从法律地位的确定上,流动摊贩本身是否需要通过商事登记才合法的问题。
关键词 流动摊贩 合法身份 法律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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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比价插件服务的利益平衡与行为规制 被引量:3
9
作者 吕来明 郑国华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9期83-84,共2页
比价插件服务同时形成了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被导流网站和引入流量的网站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时,应结合插件的具体行为及各方利益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不应一概认定此领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比价插件提供者应在设... 比价插件服务同时形成了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被导流网站和引入流量的网站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合法时,应结合插件的具体行为及各方利益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不应一概认定此领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比价插件提供者应在设立、数据收集、价格显示、导流方式等方面达到中立、客观、谨慎、适度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比价插件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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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分要素 被引量:1
10
作者 吕来明 毛海龙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6-117,共2页
本文认为判断是一项民间融资活动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括性标准应当是金融业务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借款数额、融资方式、持续性等方面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封闭性,从而界定相应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区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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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融合视角下法律人才培养思考 被引量:4
11
作者 吕来明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4期116-117,共2页
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应从诉讼型法律人才向项目服务型法律人才转变,人才培养层次应以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为主。相应地在培养方案上,应实行法科和商科某个领域的知识直接组合设置课程单元的模式。
关键词 法商融合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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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范围规则的立场选择与制度适用 被引量:1
12
作者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83-86,共4页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范围 第三人 意思表示 权利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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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监管机制完善建议 被引量:17
13
作者 吕来明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5期18-20,共3页
"直播带货"商业模式存在多方主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直播平台、主播、经纪机构等在不同的场景下其角色不同,应从外观形态和内部关系相结合的角度,确定其法律地位,并通过划分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和重点,推进直播平台责任示范... "直播带货"商业模式存在多方主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直播平台、主播、经纪机构等在不同的场景下其角色不同,应从外观形态和内部关系相结合的角度,确定其法律地位,并通过划分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和重点,推进直播平台责任示范指引和行业公约的制定等措施,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带货 直播平台 网红法律地位 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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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就业权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
14
作者 吕来明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7期113-114,共2页
流动商贩的活动实际上发挥的是就业功能和某一群体维持生活来源收入的功能,从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流动商贩的活动予以鼓励,提供便利。但城市公共空间是有限的,从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管理制度的角度看,又应当对流动商贩进行限... 流动商贩的活动实际上发挥的是就业功能和某一群体维持生活来源收入的功能,从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流动商贩的活动予以鼓励,提供便利。但城市公共空间是有限的,从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管理制度的角度看,又应当对流动商贩进行限制,而这存在冲突,应当加以合理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动商贩 就业权 城市公共空间 管理制度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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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层次 被引量:3
15
作者 吕来明 何栋华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6年第12期56-57,共2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则是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则是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商品交易活动 信息网络系统 虚拟经营 经营环境 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行业 电子商务信用 信用评价 管理学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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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协同治理模式解析 被引量:3
16
作者 吕来明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年第1期13-17,共5页
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了政府、行业、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以及行政监管体制的分工监管模式。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主导位置。分工监管虽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 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了政府、行业、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以及行政监管体制的分工监管模式。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主导位置。分工监管虽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有可能出现监管重叠或漏洞、沟通和协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应当由承担市场综合监管的部门承担一般管理职责。此外,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色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治理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协同治理 职责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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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背景下商法制度的完善——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商法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综述
17
作者 吕来明 卢长青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4-108,122,共6页
日前,"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商法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结合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商法理念更新"、"... 日前,"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商法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结合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商法理念更新"、"企业制度创新与商法完善"、"金融创新与商法完善"、"商业模式创新与商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商法思维 企业制度创新 金融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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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的法律规制
18
作者 吕来明 崔佳慧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29-130,共2页
本文指出,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应当考虑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不应完全实行市场化。在此前提下,应明确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内容。
关键词 城市公共停车场 商业化运营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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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1
19
作者 吕来明 逄明达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7期63-67,共5页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平台经营者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以平台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作为决策和执法的基础,但电商平台经营者缺少与监管部门共享平台内数据的动力。为了解决数据的"供需"矛盾,《电子商...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平台经营者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以平台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作为决策和执法的基础,但电商平台经营者缺少与监管部门共享平台内数据的动力。为了解决数据的"供需"矛盾,《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报送义务。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数据报送制度在适用中应考虑监管需求与平台企业成本之间的平衡,并遵循必要性、低成本等原则,在实施方式上予以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数据报送 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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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及义务承担规则
20
作者 吕来明 陈天舒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4期111-114,共4页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关平台义务。在运行机制上,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与一般电商平台相比,既具有共性,同时也因二手物品交易的特性与后者存在差异,因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电商平台的义务规则。考虑到...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关平台义务。在运行机制上,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与一般电商平台相比,既具有共性,同时也因二手物品交易的特性与后者存在差异,因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电商平台的义务规则。考虑到实践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应当将不同场景下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义务予以区分,从而张弛有度地规范发展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市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手物品网络交易 运行机制 电子商务法 平台义务 义务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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