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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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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召华 吕辰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8-56,共9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达到增加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未决羁押率的目的。建议通过改变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明确“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实现从“可以”走向“应当”,达成第3条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 未决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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