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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1
作者
闫召华
吕辰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8-56,共9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达到增加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未决羁押率的目的。建议通过改变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明确“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实现从“可以”走向“应当”,达成第3条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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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
未决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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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1
作者
闫召华
吕辰尧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8-56,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评估研究”(22FFXB0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程序研究”(15BFX07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质效的评估与保障研究”(CJ2022D09)。
文摘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达到增加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未决羁押率的目的。建议通过改变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明确“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实现从“可以”走向“应当”,达成第3条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
未决羁押率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闫召华
吕辰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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