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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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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冬风 《纳税》 2016年第1期31-31,共1页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前列支 单位人员 差旅费 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 铁路运输 经济利益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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