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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中的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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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哓峰 《中国卫生法制》 2000年第4期26-27,共2页
笔者目前因工作关系代理一起食品处罚的诉讼案件,在对目前《食品卫生法》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中有关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做了一定的比较和研究后发现,目前对有关问题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和进一步明确的方面.一、现行有... 笔者目前因工作关系代理一起食品处罚的诉讼案件,在对目前《食品卫生法》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中有关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做了一定的比较和研究后发现,目前对有关问题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和进一步明确的方面.一、现行有关食物中毒处理的有关规定现有食品中毒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分三个层次:1.法律。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物中毒事故(已经或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的),可对食品和原料、食品用工具和用具采取封存的临时控制措施,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可采取控制措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物中毒 事故处理 强制行为 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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