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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谦抑理念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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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吴孝敬 《经济法研究》 2017年第2期189-206,共18页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注意力竞争、创新竞争和跨界竞争的特性,其经营者集中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使得产生并发展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在该行业适用中遭遇困境,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干预过度,...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注意力竞争、创新竞争和跨界竞争的特性,其经营者集中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使得产生并发展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则在该行业适用中遭遇困境,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干预过度,互联网行业及其竞争的特性需要执法机关谦抑执法。通过将谦抑理念延展至反垄断法领域,并对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进行必要和适度调适,有助于解决当前审查困境。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采取个案分析、以附条件批准集中代替禁止集中以及以加强事后监管代替禁止集中等规制方式,以实现谦抑理念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具体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谦抑理念 互联网行业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 附条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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