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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目的的查明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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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庭刚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91-93,共3页
合同目的的查明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释等诸多重大合同法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目的可以从很多不同角度加以理解,这些不同理解的意义也各异,这就造成了查明合同目的的困难。这就需要从主客观结合的原则上分析合... 合同目的的查明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释等诸多重大合同法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目的可以从很多不同角度加以理解,这些不同理解的意义也各异,这就造成了查明合同目的的困难。这就需要从主客观结合的原则上分析合同缔结和履行时的各种客观情况,以确定合同的真正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目的 查明 合同解释 主客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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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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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庭刚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84-188,共5页
商人法是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的上位概念,三者共同构成了商人法理论的初步体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人法实现了由国际法到国内法再到国际法的转变,这一转变既是商人法从古代到现代的转型,也揭示了古今商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现代... 商人法是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的上位概念,三者共同构成了商人法理论的初步体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人法实现了由国际法到国内法再到国际法的转变,这一转变既是商人法从古代到现代的转型,也揭示了古今商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在产生原因、商人自治性、基本原则等方面均具有相似性。现代商人法在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和中世纪商人法具有不同性。对现代商人法和中世纪商人法的相似性和不同性的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人法 中世纪商人法 现代商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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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刍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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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庭刚 张雅维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57-59,共3页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确定商事主体资格和公示的两大价值功能。在商事登记的立法时 ,要么将此项制度规定于民商法典中 ,要么单独立法。鉴于该制度所特有的公法性质 ,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中国的实...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确定商事主体资格和公示的两大价值功能。在商事登记的立法时 ,要么将此项制度规定于民商法典中 ,要么单独立法。鉴于该制度所特有的公法性质 ,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中国的实际 ,将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商法的特别法 ,单独立法更为适宜 ,也有利于突出其在商法中应有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登记 价值 商法 立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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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占有的动态解构
4
作者 吴庭刚 朱伯玉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49-55,共7页
占有的主要问题有占有的概念、对占有的保护原因以及后者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实现等。占有的概念应当体现占有本质。对占有概念的界定与区分直接体现为对占有保护原因的理解,继而影响到保护政策的制定。基于对占有的动态观察,可将占有解构... 占有的主要问题有占有的概念、对占有的保护原因以及后者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实现等。占有的概念应当体现占有本质。对占有概念的界定与区分直接体现为对占有保护原因的理解,继而影响到保护政策的制定。基于对占有的动态观察,可将占有解构为三部分:占有的取得—占有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占有的效果(包括自然效果和法效果),此三者恰好形成一个辩证法式的圆圈。这种动态的解构意在帮助理解占有现象以及对各种占有保护作出相应的合法性证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 占有取得 占有事实 占有效果 动态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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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独立存在之社会基础
5
作者 吴庭刚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Z期219-220,共2页
西方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并在商人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得以迅猛发展的。时至今日,商法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长期以来闭关锁... 西方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并在商人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得以迅猛发展的。时至今日,商法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长期以来闭关锁国,重农抑商,自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获得了一次长足发展的大好时机,与此同时,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商人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商法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商品经济 商法独立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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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基于美国渔业管理经验的借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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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洋 胡锋 吴庭刚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46-52,共7页
对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其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提供域外参考。通过对美国海洋渔业一手文献的分析,研究其有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的管理方法,并综合运用学科交叉与比较研究方法,剖析其制... 对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其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提供域外参考。通过对美国海洋渔业一手文献的分析,研究其有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的管理方法,并综合运用学科交叉与比较研究方法,剖析其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即在尊重海洋生态系统前提下、科学评估海洋鱼种资源数据基础上,制定渔场重建计划,采取有限准入权、份额捕捞、过程监管及社会配套等综合管理措施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系统性管理。最后,针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应在科学评估鱼种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基础之上创新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将产出控制与投入控制有机结合,探索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渔业管理计划及配额捕捞模式,从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渔业 生态系管理 制度创新 配额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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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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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庭刚 《青岛教育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24-26,共3页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 ,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不能发生阻却。但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 ,可以考虑二者的割断问题 ,这样可以警示为人之父母 :可期待的赡养扶...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 ,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不能发生阻却。但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 ,可以考虑二者的割断问题 ,这样可以警示为人之父母 :可期待的赡养扶助的权利的实现 ,必须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先决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 父母子女 权利义务 割断 立法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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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到“实然”: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理分析与规范路径 被引量:4
8
作者 白洋 吴庭刚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24-131,共8页
当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不论是国际法抑或国内法都在"实然"现状与"应然"理性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未能有效遏制海洋生物资源衰退。从法的"实然"现状分析,在国际法规制层面,存在国际... 当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不论是国际法抑或国内法都在"实然"现状与"应然"理性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未能有效遏制海洋生物资源衰退。从法的"实然"现状分析,在国际法规制层面,存在国际规范间重叠冲突、遵守和执行缺乏制度保障、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等弊端;在国内法规制层面,存在法律本位异位、规范可操作性差以及政出多门所导致的管理效果不彰等缺陷。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制无论国际法抑或国内法,制度安排均未能有效与资源特性相契合。从法的"应然"特性分析,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呈现主体多元、客体多样、利益共享等法律特点,且受生态规律制约,系一种被所决定的法理。因此,科学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应当在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指引下,在全球合作的基础上,改变环境与资源法律分立的旧有模式,统筹立法并辅之以总量控制等制度配套,才能有效契合法的"应然"理性,从而化解海洋资源危机,实现人海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物资源法 实然现状 应然理性 生态整体 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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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国际化 被引量:6
9
作者 姜世波 吴庭刚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14-17,共4页
在阐述各国商法所具有同质性的基础上,以商法的国际化为例对商法国际化的原因、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思考,得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复杂和全球化,商法的趋同化成为未来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论述了中国的商事立法应面对这种现实,在商事... 在阐述各国商法所具有同质性的基础上,以商法的国际化为例对商法国际化的原因、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思考,得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复杂和全球化,商法的趋同化成为未来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论述了中国的商事立法应面对这种现实,在商事立法中坚持国际性优先,兼顾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实际的立法对策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国际化 趋同化 本土化 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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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的教育反思与功能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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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洋 吴庭刚 《知与行》 2017年第3期137-142,共6页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社会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的助力保障。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的环境法在人天定位、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规制路径等层面相较其他部门法具有独特性。因此,环境法在教学、科研以及实践层面应当遵循上述学科规...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社会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的助力保障。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的环境法在人天定位、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规制路径等层面相较其他部门法具有独特性。因此,环境法在教学、科研以及实践层面应当遵循上述学科规律与特性,才能实现应有的教育功能与目标。然现实情境中,环境法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所导致的法律可操作性差、环境执法进程中的地方因素干扰、环境司法领域中环境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等法治进程中的种种缺陷,不仅导致环境法律整体运行效果不能彰显,还直接影响到高校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主要表现为:学科重视度不足、教学设置不合理、课程体系繁杂、理论基础有待完善、案例资源匮乏、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其中,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及主体环境法律意识的薄弱系导致环境法律实施效率低下的深层诱因。在上述背景因素下,我国环境法学呈现出"应有的法""教材的法""实践的法"三者之间联系的脱节,法的应然价值与实然现状一定程度相背离,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社会对高素质环境法律人才的内在需求。欲突破上述困局,应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紧扣公民环境素质教育以及环境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汲取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与伦理等交叉学科养分塑就学生环境意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课堂教学手段夯实学生环境法学理论基础、实验实训手段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等措施,助力环境法学教育功能和目标的完善,方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优秀法律人才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 环境法教学 环境法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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