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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后能否再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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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东 吴杰健 《江淮法治》 2020年第18期61-61,共1页
【基本案情】上海朗阁公司是从事教育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公司,同时也是“朗阁”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06年,芜湖某英语培训中心因“朗阁”商标的专用权被上海朗阁公司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芜湖某英语培训中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关键词 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英语培训 赔偿损失 停止侵权 基本案情 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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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区别化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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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杰健 《中国审判》 2019年第11期102-103,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不知道”的合理化解释,还是举证证明责任,抑或“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不知道”的合理化解释,还是举证证明责任,抑或“合法取得”的客观构成,以及“提供者”的详情认定,该条文的规范要件均不清晰,导致实务中对销售商援引此条逬行抗辩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 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明责任 《商标法》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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