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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之对法院受理范围的探讨——以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撤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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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泓斌 《时代人物》 2022年第29期126-128,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法律明确赋予业主撤销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业主有权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法律明确赋予业主撤销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业主有权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该撤销权需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另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该条行政法规明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或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的决定。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对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做了规定,但相应撤销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方式却不同。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仅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范围,对业主撤销权之诉不予受理,而部分法院则依法受理业主撤销权之诉,也即:对业主撤销权之诉,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基于此,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业主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受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选聘 解聘 业主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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