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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法修正与适用问题审思——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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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诗昕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9-26,共8页
洗钱行为的侵害法益及故意内容与上游犯罪不具同一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洗钱”具有独立成罪的法理基础,符合反洗钱刑事政策目的。“提供资金账户”就其本身以及其所制造的风险而言,不能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 洗钱行为的侵害法益及故意内容与上游犯罪不具同一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洗钱”具有独立成罪的法理基础,符合反洗钱刑事政策目的。“提供资金账户”就其本身以及其所制造的风险而言,不能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发生变化,不宜再将是否形成通谋作为界分标准。“明知”的删去未改变洗钱罪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仍为必须,间接故意仍被排除。可借助侵害法益、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等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自洗钱 明知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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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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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诗昕 《犯罪研究》 2021年第4期24-36,共13页
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定性,实践与理论中存在着四种罪名分歧。为有效解决争议,应首先根据外挂软件的技术属性确定其法律属性。根据同类解释方法,不应将外挂软件解释为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据此应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根据... 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定性,实践与理论中存在着四种罪名分歧。为有效解决争议,应首先根据外挂软件的技术属性确定其法律属性。根据同类解释方法,不应将外挂软件解释为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据此应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根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对技术措施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制作行为中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并不违反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技术措施条款,外挂软件对数据的复制也不构成对作品的复制,据此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制售外挂软件侵害的直接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应根据外挂软件的属性分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外挂 计算机犯罪 非法经营罪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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