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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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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哲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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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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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0-5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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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三项基本义务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讨论适航义务须以船舶为依托,关于船舶适航与否应从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方面着手判断。船舶适航与适航义务是密切联系又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海牙规则》对适航义务给出了定义。《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承运人适航义务被提升到关键位置,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与传统公约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其主体范围扩展至海运履约方,履行期间也不再受“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限制,并且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将对我国船货双方利益产生影响,世界各国对《鹿特丹规则》也有不同的评价。《鹿特丹规则》的问世代表了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有理由适时更新《海商法》当中的适航义务制度构造,对适航义务作出更加清晰与合理的定位,理清适航义务与免责事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适当提高适航义务的标准,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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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适航
承运人责任
适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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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aworthiness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eaworthiness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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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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