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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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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春艳 周子灵 《法制与经济》 2022年第2期20-26,共7页
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助于保障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构建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利于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的行政区划障碍,促进全流域司法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流域... 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助于保障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构建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利于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的行政区划障碍,促进全流域司法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流域环境司法的现状和司法实践说明,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尚存在审判理念不统一、审判机构非专门化、受案范围不明确、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管辖模式区域化、司法队伍不够专业等现实困境,协同治理理论指导流域环境司法审判、构建专门化流域司法审判机构、明确流域环境司法受案范围、建立流域协同化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流域归口化管辖模式、加强流域专门化司法队伍建设等措施,可以完善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流域司法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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