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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基层自治组织犯罪治理的职能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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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峨春 郭子麟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6-113,共8页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犯罪治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立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基层化解矛盾的治理场域。在犯罪治理变革中,基层自治组织的充分参与,既是适应犯罪现象内部结构变化的趋势,亦是契合“国家·社会”双本...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犯罪治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立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基层化解矛盾的治理场域。在犯罪治理变革中,基层自治组织的充分参与,既是适应犯罪现象内部结构变化的趋势,亦是契合“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治理模式,还是基于基础自治组织先天优势的考量。因此,可以从三个方向演进基层自治组织的犯罪治理职能,即强化犯罪预防职能、提高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搭建社区矫正的协调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 基层自组织 基层治理 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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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品法律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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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峨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26-34,共9页
生态产品法律概念的界定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目前规范性文件和学界主要从生态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领域界定生态产品的概念,鲜有法学视角的界定,无法满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治进路的需要。生态产品法律概念的... 生态产品法律概念的界定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目前规范性文件和学界主要从生态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领域界定生态产品的概念,鲜有法学视角的界定,无法满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治进路的需要。生态产品法律概念的界定应以践行“两山”理念为价值目标,以实现法律概念的认识功能、优化功能及价值功能为导向,厘清生态产品在法律层面具有生态性、非市场性和财产性的属性。基于此,将生态产品的法律概念界定为:维系生态系统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舒适性环境而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由供给和增益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自然要素或权益,包含公共性生态产品、私人性生态产品和生态资源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产品 财产权 价值实现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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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时效:内涵意蕴、生成逻辑及构建路径
3
作者 周峨春 郭子麟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0-39,共10页
前科时效是指国家保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犯罪记录使其处于不利状态的期限。前科时效制度生成具有充分的逻辑基础,不仅契合重罪到轻罪的时代变换,而且可以平衡犯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并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可能性。构建前科时效制度应... 前科时效是指国家保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犯罪记录使其处于不利状态的期限。前科时效制度生成具有充分的逻辑基础,不仅契合重罪到轻罪的时代变换,而且可以平衡犯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并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可能性。构建前科时效制度应与刑法现有制度相衔接,适用范围限于累犯、毒品再犯以外以及禁止适用假释的严重暴力犯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适用条件为前科存续期间没有再犯罪行为,适用期限根据微罪、轻罪、重罪三个档次进行划分,分别对应不同的前科存续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前科 前科报告 前科消灭 前科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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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微罪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3
4
作者 周峨春 郭子麟 《行政与法》 2023年第5期108-118,共11页
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犯罪治理应秉持恢复性理念,配置恢复性治理手段以及注重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以实现犯罪治理的现代化变革。从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量增长迅速、犯罪结构轻罪化突出、刑事立法积极主动的趋势来看,轻微犯罪是犯罪... 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犯罪治理应秉持恢复性理念,配置恢复性治理手段以及注重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以实现犯罪治理的现代化变革。从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量增长迅速、犯罪结构轻罪化突出、刑事立法积极主动的趋势来看,轻微犯罪是犯罪治理变革的突破口,轻微犯罪治理理应从构建微罪体系着手。为此,根据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将宣告刑低于1年有期徒刑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划入微罪范围,着力构建微罪体系。在设计微罪治理方案方面,顺应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的同时,注重发挥恢复性理念的治理优势,在非刑罚措施中增设社区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罪体系 非监禁刑 恢复性理念 刑事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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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利益为同类客体改良环境刑法立法模式
5
作者 周峨春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第4期140-142,共3页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今社会,作为环境保障法的环境刑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究其原因在于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周延。我国环境刑法应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以环境利益为同类客体单独设章,将散布于其他章节中的环境犯罪罪名全部纳...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今社会,作为环境保障法的环境刑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究其原因在于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周延。我国环境刑法应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以环境利益为同类客体单独设章,将散布于其他章节中的环境犯罪罪名全部纳入这一章中,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理念和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环境利益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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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6
作者 周峨春 《南方论刊》 2007年第5期59-60,共2页
战争对环境的破坏所带来的影响越来越严重,而现有战争法体系对战争中的环境破坏问题不够严格,完善战争法、规制战争中的环境破坏行为势在必行。
关键词 环境破坏 战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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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被引量:16
7
作者 周峨春 郭子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第9期161-171,共11页
产生于重罪重罚的“小刑法”时代的前科制度,有效地发挥了犯罪预防的作用,但也具有“标签化”、过度限制前科人员权利等负效用。特别是在轻罪逐渐增多的“大刑法”时代,现有前科制度有违罪责一致的原则,亦不利于轻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也... 产生于重罪重罚的“小刑法”时代的前科制度,有效地发挥了犯罪预防的作用,但也具有“标签化”、过度限制前科人员权利等负效用。特别是在轻罪逐渐增多的“大刑法”时代,现有前科制度有违罪责一致的原则,亦不利于轻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也与刑法“严而不厉”的优化趋势相冲突。因此,应构建差异化的前科消灭制度:限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轻罪,采用自然消灭、裁量消灭、推迟消灭3种方式,保留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选择性保留非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并封存相关犯罪记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前科 前科消灭 轻罪 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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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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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峨春 吕靖文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9-56,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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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先行到罪刑法定:环境修复在刑法中的确立和展开 被引量:5
9
作者 周峨春 郭子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72-79,共8页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复责任纳入刑法提供方向指引;其次厘清环境修复的性质,将其明确为非刑罚手段,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缺陷;最后是构建环境修复的责任体系,将环境修复设置为强制适用的责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修复 罪刑法定 非刑罚手段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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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检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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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峨春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订呈现出从事后制裁到积极预防的立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扩大犯罪圈并增设新罪名,干预时间前移化,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这一立法转向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新形势,...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订呈现出从事后制裁到积极预防的立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扩大犯罪圈并增设新罪名,干预时间前移化,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这一立法转向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新形势,着眼于防范环境风险和维护安全秩序的新需求,强化对集体性环境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预防性规制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具有正当性和实效性,但也存在适用不周延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和应急性的特点。因此,应从回归法益保护立场、坚守罪责原则立场、奉行司法克制立场出发,对积极预防性规制进行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环境犯罪 积极预防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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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文化与生态融合保护制度及其实现 被引量:2
11
作者 周峨春 闫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50-57,共8页
大运河传统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方式,使其文化和生态的保护被人为地割裂,造成保护失衡的局面。实现对大运河文化与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明确大运河融文化与生态为一体的独特法律地位,采用统一立法、统一管理的保护模式,设计文化与生态整... 大运河传统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方式,使其文化和生态的保护被人为地割裂,造成保护失衡的局面。实现对大运河文化与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明确大运河融文化与生态为一体的独特法律地位,采用统一立法、统一管理的保护模式,设计文化与生态整体性保护的制度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河文化 运河生态 融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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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视阈下环境犯罪构成之重构 被引量:2
12
作者 周峨春 苏韫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116-122,共7页
环境利益与人身权、财产权一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环境危害行为的定性应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即以环境行政法规的违反作为定罪的前提,这种形式化的定罪标准易偏离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利益与人身权、财产权一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环境危害行为的定性应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即以环境行政法规的违反作为定罪的前提,这种形式化的定罪标准易偏离对环境的保护。相比之下,以环境利益为中心的违法判断,能够兼顾刑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和刑法体系内部的统一。因此,以环境利益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重构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合理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犯罪构成 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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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与实现机理 被引量:1
13
作者 周峨春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12期175-183,共9页
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 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环境刑事审判绿色化倒逼环境刑法的现代化。环境刑法的现代化是充分体现生态文明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即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法律价值、具体规则等方面实现绿色化的改造。环境犯罪是对环境利益的严重侵犯,保护环境利益是环境刑法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环境利益法益化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理论支撑,环境刑法应围绕环境利益的保护构建犯罪论体系和刑罚体系。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唯一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应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行的环境修复是依靠司法手段推进和实现的,尚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这就需要在环境刑法中确立生态恢复论。以生态恢复论为指引,构建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是环境刑法现代化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环境刑法 环境利益 生态恢复论 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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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规范适用——基于司法判例的考察
14
作者 周峨春 《私法》 2023年第5期148-160,共13页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分别成为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在广泛适用的同时,却挤压了意思自治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这主要由三个原因造成,即绿色原则内涵的开...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分别成为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在广泛适用的同时,却挤压了意思自治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这主要由三个原因造成,即绿色原则内涵的开放性为扩张适用创设了空间,外源性原则与固有原则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规范缺乏贯通性易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逸。因此,应首先坚持谨慎原则优先适用具体法律规则,在穷尽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再坚持适当性原则以厘清绿色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确定是否适用绿色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合同纠纷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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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视角下环境犯罪刑民责任衔接的实现 被引量:3
15
作者 周峨春 赵慧婷 《法治论坛》 2022年第3期36-44,共9页
环境犯罪作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以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化。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恢复性正义理念和秉持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司法程序上... 环境犯罪作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以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化。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恢复性正义理念和秉持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司法程序上保障了刑法民法化的实现,有助于协调环境犯罪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冲突,实现环境修复的价值目标。在诉讼模式上,需要将基于同一案件事实的环境刑事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即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在诉讼顺序上,则应选择先民后刑的顺序,将环境修复作为犯罪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激励其积极承担环境修复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环境修复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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