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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探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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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明
周怀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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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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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23-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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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属于社会泄愤事件,有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背后蕴含着深层次的原因,这不仅仅是民怨长期积累后的一种爆发,更揭示了当前某些地区管理体制、分配机制等存在的弊端。预防和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要坚持把握原则,依法妥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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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直接利益冲突”
群体性事件
治安管理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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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1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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