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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当前检察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遇到的“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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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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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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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2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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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问题之一:立法意图认识不一。当前干警中对《刑法》为什么单立寻衅滋事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缩小范围说。即多数同志认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缩小范围,便于操作。原流氓罪调整社会关系范围较大,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尽管作了不少司法解释,但因内涵仍界定不明,界限不清,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和扩大化,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无辜。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相对明确的罪名,使《刑法》分则条文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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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
司法解释
《刑法》
流氓罪
缩小范围
聚众斗殴
情节恶劣
罪刑法定原则
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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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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