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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积极刑法观视角下轻罪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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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勇
周践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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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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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55-61,14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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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轻罪法(草案)》建议稿研究”阶段性成果(20YJA8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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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修订体现出了增设轻罪扩大调整范围、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刑法观,虽然批评不断,但无法否认积极刑法观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合理处罚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风险社会的现实背景与积极刑法观一同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构须在本土语境下讨论,即以我国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当前刑事犯罪“双降双升”新特点,从标准确立和程序改进两方面推进。轻罪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为标准,并在不起诉范围、速裁程序、非监禁措施、轻罪附随影响等司法程序方面对轻罪制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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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风险社会
轻罪制度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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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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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盗窃窨井盖行为罪名适用再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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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践祚
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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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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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4期77-8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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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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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窨井盖
具体危险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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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ans
stealing manhole cover
specific danger
publ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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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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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限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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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践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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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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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63-6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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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抽象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为罪名的增多,另一方面体现在其规制范围已经延伸至行政和民事等领域。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扩大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以及国家刑法治理观念转化的影响,不可否认其具有提前保护法益和预防风险的功能。但以行为定罪的特性决定了其有危害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对于民众体感治安的回应和过于提前化的应用也可能导致刑法陷入象征性立法的窠臼并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的限缩首先应厘清危险的实质,还应将其所保护的法益限定在具有人身性质的群体法益之中,唯此方能实现对刑法传统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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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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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risk society
criminal law of risk
humility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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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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