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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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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安安(译)
周雅妮(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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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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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4期172-237,共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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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监管的本质作用是为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和分析师(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信息交易者能够最好地保障一个高效、流动的资本市场,是证券监管部门应该保护的对象。证券监管通过强制披露义务、对欺诈和操纵的限制、对内幕交易的限制三个措施,为信息交易者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本文表明,第一,应当支持强制披露制度。第二,披露责任不应限制在硬信息和管理层自我交易范围内。第三,即使市场效率低下,市场欺诈理论推定可使用在所有欺诈案件中。第四,在公司错报案件中,适当的谨慎标准原则上应当是疏忽,而非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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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监管
专业投资者
分析师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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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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