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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制度建设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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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唐屾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6-20,共5页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指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政府在评估社会办学机构所提供教育服务绩效的基础上,以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成本费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是政府承担教育责任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是"...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指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政府在评估社会办学机构所提供教育服务绩效的基础上,以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成本费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是政府承担教育责任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是"划桨者",而成为致力于教育事业规划、政策设计、资源配置、质量监控等的"掌舵者",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以合同为基础确立教育服务买卖关系。在我国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必须着手建章立制,尤其以方式、范围、资金与评价等关键要素为规范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教育财政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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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视角下的我国农地征收立法改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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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唐屾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21-23,共3页
为化解农地征收中国家与农民日益尖锐的冲突,应当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农地发展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检讨与完善农地征收立法。农地发展权应当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基于农地发展权,农地征收目的应当限定为公益用途,并充分保... 为化解农地征收中国家与农民日益尖锐的冲突,应当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农地发展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检讨与完善农地征收立法。农地发展权应当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基于农地发展权,农地征收目的应当限定为公益用途,并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农地征收补偿应当坚持全面补偿并兼顾生存权补偿原则,提高现行农地征收标准,增加对农地发展权的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发展权 土地权利 农地征收 征收权 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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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风险公告:范畴、规制及救济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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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唐屾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1期89-94,共6页
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风险公告是有关行政部门向消费者发布信息提醒食品风险存在的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风险警示相比,具有调整层次微观性、信息来源局部性及发布主... 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风险公告是有关行政部门向消费者发布信息提醒食品风险存在的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风险警示相比,具有调整层次微观性、信息来源局部性及发布主体广泛性的特点。我国食品风险公告立法应进一步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内容,明确发布主体权责以及建立统一的发布平台。错误的涉他性食品风险公告可能危及第三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风险公告,应当赋予第三方经营者提起救济的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风险公告 食品风险警示 信息规制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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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模式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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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唐屾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CSSCI 2015年第1期8-13,共6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 信托法 委托人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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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和清理执行积案背景下的执行不能转破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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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屾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9期62-66,共5页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执行收案居高不下,将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清理执行积案,另一方面有利于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从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清理执行积案的双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执行收案居高不下,将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清理执行积案,另一方面有利于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从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清理执行积案的双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执转破的启动条件表述为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但其实质仍是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延续。然而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缺乏申请、同意破产的内生动力,执转破始终处于低概率衔接状态,制度价值未能充分发挥。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执行不能的前提下,构建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通过强化征询提高执转破适用率,同时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执转破因各自功能定位不同而引发的衔接问题,全面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完整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结构性改革 执行不能 清理 供给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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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研究进程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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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屾 《盛京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59-184,共26页
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和价值分配方式,股份回购在资本市场上日益受到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青睐,在借鉴域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于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在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领域,从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 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和价值分配方式,股份回购在资本市场上日益受到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青睐,在借鉴域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于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在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领域,从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各环节展开了论证。但现有研究缺乏对我国经济大形势、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减持等中国特色背景的针对性研究,同时未形成跨学科研究格局,也缺少与其他财务政策的联合研究,不足以满足股份回购的实践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回购 市场操纵 信息披露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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