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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成因解析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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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谢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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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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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5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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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面临诸多质疑。对检察委员会的成因解析表明,检委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权滥用。我国应当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好地实现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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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民主集中制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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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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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预审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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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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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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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2年第1期68-6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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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缺乏预审制度,容易导致公诉权滥用,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多数国家的经验,建立预审制度。被告人有权在审前向专门的法官提出预审要求,对于严重滥用公诉权的行为,应当进行程序性制裁,作出撤销公诉的裁定。在预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遵循有限平等对抗的原则,防止预审的"形式化"和"审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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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审制度
公诉权滥用
审判程序
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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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8.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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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假离婚及其预防意见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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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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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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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文化》
2011年第12X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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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庭婚姻,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就连国家立法都得非常谨慎的问题。可是社会上就是有某些人拿来当儿戏,为追求个人的利益,不顾我国法律的尊严制造假离婚。本文通过假离婚的特点,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来论述假离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假离婚的相应预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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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离婚
特点
社会危害性
预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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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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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思考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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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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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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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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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诉讼法》为实现辩护律师的职责 ,赋予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 ,不仅调查对象可以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而且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必须建立在调查对象同意的基础上 ,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流于形式。为真正实现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功效 ,本文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出发 ,提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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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
调查取证
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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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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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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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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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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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1年第11期192-19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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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民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有力打击身份信息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身份信息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保护公民信息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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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信息犯罪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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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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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累犯新论——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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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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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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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情》
2011年第41期164-1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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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累犯一般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符合罪过条件、刑种条件、前提条件和主体条件;特殊累犯的成立要件有:类罪条件和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有可能构成特殊累犯。当毒品再犯与累犯发生竞舍时,如果符合累犯的成立要件的.都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只有不符合累犯成立要件时.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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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累犯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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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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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基督教的博爱与刑事惩罚的关系
被引量: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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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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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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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宗教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25-2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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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通过对基督教的博爱以及宽恕作为博爱的一个方面以及它们与刑事惩罚的关系的分析,回答关于刑事惩罚特别是死刑这一严厉的法律措施与基督教博爱是否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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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督教
博爱
宽恕
刑罚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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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978
[哲学宗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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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明代妇女财产之司法保障及其启示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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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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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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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12期66-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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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传统中国社会,民间的争占、钱债、婚姻、骂言等纠纷不时发生,但基于宗族传统观念,厌诉之风盛行。在中国古代,每当家族或宗教团体之内有所争端时,会先以民间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关涉命案或牵涉庞大利益时,才会请讼于官方。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微薄,妇女对财产几乎毫无权利,同时也不易于诉诸法律。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明代争端解决机制悄然改变,妇女经济能力上升,并逐步改变了经济上依附男性的状况,所以,明代妇女已有见识和勇气突破传统,寻求法律对其财产保障上的帮助。现代社会,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立法抑或司法实践,妇女地位已得极大提升,当财产受到侵夺或与他人发生财产争议时,我们要从司法层面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促使妇女维权正当化,并强化妇女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实现男女财产权平等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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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代律法
妇女财产
奁田
宗族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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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K248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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