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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犯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1
作者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课题组
杨宏亮
+3 位作者
汪晓
熊小芳
石柏非
邵蕾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233-240,共8页
《刑法修正案(六)》在2006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刑法修正案(六)》在2006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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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
职务
公司
规定
犯罪
企业
原文传递
题名
商业受贿犯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1
作者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课题组
杨宏亮
汪晓
熊小芳
石柏非
邵蕾
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刑法重点学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详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233-240,共8页
文摘
《刑法修正案(六)》在2006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关键词
单位
职务
公司
规定
犯罪
企业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商业受贿犯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课题组
杨宏亮
汪晓
熊小芳
石柏非
邵蕾
《经济刑法》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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