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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数据采集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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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课题组 《中国外汇管理》 2004年第11期55-55,共1页
虽然人行2003年第3号令将外汇反洗钱的报告机构界定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目前只是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类机构纳入报告主体范围,所以至少存在以下数据采集盲点:一是不通过银行办理的外汇资金跨境收支漏监测。由于外汇局一直... 虽然人行2003年第3号令将外汇反洗钱的报告机构界定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目前只是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类机构纳入报告主体范围,所以至少存在以下数据采集盲点:一是不通过银行办理的外汇资金跨境收支漏监测。由于外汇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对于邮政国际汇兑及西联汇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化整为零及汇入管理失控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外汇收支既不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亦未按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或者纳入反洗钱情况监测。二是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保险机构尚未被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洗钱数据采集补充机制 中国 反洗钱监管信息筛选利用机制 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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