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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与家庭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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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 娄爱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90-200,共11页
罗马法中的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集体性,反映了罗马人特有的个体与集体互动的观念。罗马法中的家庭(familia)具有多义性,可指财产,也可指人的集合。罗马法中的家庭观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影响,家庭作为宇宙秩序的首要但并... 罗马法中的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集体性,反映了罗马人特有的个体与集体互动的观念。罗马法中的家庭(familia)具有多义性,可指财产,也可指人的集合。罗马法中的家庭观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影响,家庭作为宇宙秩序的首要但并非唯一环节,先于城市存在,是共和国的温床。人在家庭之中,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但同时也是城市、共和国的一份子。人在罗马法中居于中心位置,作为集体的罗马人民是现实的、具体的团体,而非理念的、抽象的团体。家庭的首要意义在于增长,因此,罗马法中的成年以性成熟为标准,且婚姻必须是异性婚。家父权并非不受限制,家子具有自治的地位,以家父权为纽带建立的家庭是为了满足增长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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