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以职责定位为切入点
1
作者 李忠勇 任静 夏明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7,共7页
各地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面临着在编法官助理短缺的问题,招聘聘用制法官助理来缓解是目前较普遍的做法。但在实际运行中,聘用制法官助理"招不来、用不好、留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 各地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面临着在编法官助理短缺的问题,招聘聘用制法官助理来缓解是目前较普遍的做法。但在实际运行中,聘用制法官助理"招不来、用不好、留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导致其招录、使用、管理、保障等方面均不同程度与实际需要脱节,影响了法官助理作用的发挥,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本文从聘用制法官助理产生发展过程入手,对其职责定位进行详细解读,以此为基础分析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聘用制法官助理 职责定位 实践考察 完善建议
下载PDF
从一轨到双轨——论分类管理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机制的完善
2
作者 夏明玥 李忠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46-52,共7页
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主要依靠两种方式:一是选任或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审判经验人员;二是根据岗位需求招录非法学专业人员,包括定岗招录、军转干部接收和干部遴选。但随着人员分类改革逐步推进,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降低导致现行司法... 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主要依靠两种方式:一是选任或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审判经验人员;二是根据岗位需求招录非法学专业人员,包括定岗招录、军转干部接收和干部遴选。但随着人员分类改革逐步推进,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降低导致现行司法行政人员补充后续乏力,人员补充机制不尽完善也导致工作效果不佳,埋下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患。为解决司法行政人员补充难题,文章引入职位管理理论,厘定司法行政职位设置,根据职位设置下的任职条件分析选择相应人员补充模式,进而根据岗位个性化需要构建司法行政人员补充双轨制。提出相关建议克服现行人员补充模式的不足,实现司法行政人员补充的机制优化,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持续深入筑好基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行政人员 补充机制 分类管理 职位管理
下载PDF
论法官助理的差异化培养——基于法官助理制度完善和法院综合业务的双重需求 被引量:1
3
作者 夏明玥 任静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5期13-18,共6页
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部分法官助理注定无法成长为法官,这是法官助理需要差异化培养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改革政策要求、改革形势趋向,还是从法院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个人利益出发,开展法官助理差异化培养,在拓宽法官助理职业路径、满... 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部分法官助理注定无法成长为法官,这是法官助理需要差异化培养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改革政策要求、改革形势趋向,还是从法院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个人利益出发,开展法官助理差异化培养,在拓宽法官助理职业路径、满足法院司法行政和审判管理等综合业务工作需求上均能发挥积极作用,能有效解决法官助理发展受限的现实困境,推进法官助理制度进一步融入我国司法体制并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助理 司法体制 差异化培养 综合业务 职业路径 发展受限 个人利益 法院司法
原文传递
老法官流失问题的反思与规制——中国特色资深法官制度的完善
4
作者 夏明玥 李峥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4期56-61,81,共7页
引言,近年来,在中基层法院,提前离开审判岗位的老法官(笔者将50-60岁年龄段的员额法官界定为老法官)越来越多,即便留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人额初期相比也有所下降。且随着年龄增长,离开审判岗位的意愿更加强烈,离开的人数不断增加... 引言,近年来,在中基层法院,提前离开审判岗位的老法官(笔者将50-60岁年龄段的员额法官界定为老法官)越来越多,即便留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人额初期相比也有所下降。且随着年龄增长,离开审判岗位的意愿更加强烈,离开的人数不断增加。法官是一个对经验要求较高的职业,因培养周期较长,总体年龄普遍偏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法院 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官流失 培养周期 制度的完善 审判
原文传递
论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衔接——从院庭长岗位职能出发 被引量:1
5
作者 任静 夏明玥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8期60-65,共6页
法院院长、庭长(本文中的“院庭长”,除特殊指明外,指法院负责全面工作的院长、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庭长、副庭长)兼具法官和领导干部的双重身份,既要行使审判职能,还要行使与其领导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能,因此,其选任需... 法院院长、庭长(本文中的“院庭长”,除特殊指明外,指法院负责全面工作的院长、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审判业务部门庭长、副庭长)兼具法官和领导干部的双重身份,既要行使审判职能,还要行使与其领导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能,因此,其选任需同时符合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任条例》)的规定。在选任法院领导干部时,需要根据不同层级领导岗位对审判和管理两种能力的不同要求程度,在兼顾法官法和《选任条例》要求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如不能准确把握不同岗位对审判和管理能力要求的区别,则难以做好法官法和《选任条例》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法 法院院长 审判职能 岗位职能 领导职务 审判业务 选任 有效衔接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