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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场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15
1
作者 夏梓耀 黄锡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38-45,共8页
当前中国机场噪声污染问题较为严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立法起步晚、发展慢、不健全,使得机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定可依。为解决此问题,当务之急是整合现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现实国情,... 当前中国机场噪声污染问题较为严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立法起步晚、发展慢、不健全,使得机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定可依。为解决此问题,当务之急是整合现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现实国情,构建由"原则规定—基本制度—配套规则"组成的机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这其中又以确立与完善合理规划制度、机场噪声监测制度、机场减噪收费制度等基本制度为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场 噪声污染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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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2
作者 夏梓耀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1-65,70,共6页
碳金融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提供资金支持,在国内外均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碳排放权是碳金融体系的基础,其意为权利人对碳配额或碳信用所表征的容许碳排放量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此应在立法中明确。立法还... 碳金融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提供资金支持,在国内外均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碳排放权是碳金融体系的基础,其意为权利人对碳配额或碳信用所表征的容许碳排放量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此应在立法中明确。立法还应明确碳金融的监管主体及其市场准入监管权、信息披露监管权、调查取证权、违规处罚权等监管权限,为维护碳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金融 碳排放权 碳配额 碳信用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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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2
3
作者 夏梓耀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19期52-56,共5页
从探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困境的法制成因入手,认为困境成因在于:一方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企业通过绿色金融业务分散环境风险、融资实施减排的需求不足,金融机构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对环保问题的审查易流于形式;另... 从探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困境的法制成因入手,认为困境成因在于:一方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企业通过绿色金融业务分散环境风险、融资实施减排的需求不足,金融机构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对环保问题的审查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有效建立环境权益交易的法律制度,缺乏"减排多则获利多"的激励机制,企业通过绿色金融业务融资减排的动力有限,金融机构发展基于环境权益的绿色融资工具缺少依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严格环境法律责任和完善环境权益交易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同时发力,形成"环境违法将受严惩,环境守法有利可图"的局面,实现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金融 排污权交易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权益 碳排放 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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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9
4
作者 夏梓耀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1期58-64,共7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其本身也面临难以保障诉讼正义、法官随意性过大、引发滥讼风险等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放弃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而着眼于完善简易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督促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督促程序 正义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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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5
5
作者 夏梓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2-68,共7页
确定原告的范围与顺位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国家与公民、社会团体,其中国家处于第一顺位,公民与社会团体处于第二顺位,此可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学说得到证成。相对于检察机关,环境... 确定原告的范围与顺位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国家与公民、社会团体,其中国家处于第一顺位,公民与社会团体处于第二顺位,此可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学说得到证成。相对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更适宜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有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恰当履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时,位于第二顺位的公民与社会团体方可起诉。为实现此顺位安排,应建立针对公民与社会团体起诉的诉前通告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公共信托 诉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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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划分刍议 被引量:2
6
作者 夏梓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55-59,共5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具有相对性和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公法之债"不在债的范围内。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为典型之债,此四种类型以外的其他债为非典型之债。非典型之债在民商...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具有相对性和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公法之债"不在债的范围内。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为典型之债,此四种类型以外的其他债为非典型之债。非典型之债在民商法中广泛存在,拾得遗失物中的报酬请求关系即为其中一种。相对于典型之债,非典型之债具有依附性、个别性、分散性的特性。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的划分,为债法总则的设立提供了支持,但本身存在名实不符的弊端。以独立之债与依附之债的划分替代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的划分,较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型之债 非典型之债 独立之债 依附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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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以英国中央银行法制变迁为进路 被引量:4
7
作者 夏梓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147-155,共9页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英格兰银行为代表开启的中央银行去监管化法制改革,其主要理由在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以及由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可能造成道德风险。改革后英格兰银行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去监管化并未解决货币政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英格兰银行为代表开启的中央银行去监管化法制改革,其主要理由在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以及由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可能造成道德风险。改革后英格兰银行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去监管化并未解决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问题,而道德风险问题又无须通过中央银行去监管化解决,改革预期目的未能实现。此外,中央银行去监管化造成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在协调上的严重问题,以致对2007年肇始的金融危机处置失措,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履职均陷入困境。危机后,英国调整中央银行立法重新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职能,成效显著。英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又回归的教训与经验,为中国当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镜鉴以及富有启发意义的解释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央银行 英格兰银行 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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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关系论——兼评《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
8
作者 夏梓耀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6期130-135,共6页
厘清碳排放权、碳税与低碳标准的关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具有互斥关系,二者不应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基于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优劣分析,前者与后者分别适宜于大型与中小型温室气体... 厘清碳排放权、碳税与低碳标准的关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具有互斥关系,二者不应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基于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优劣分析,前者与后者分别适宜于大型与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减排。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也具有互斥关系,对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对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的排放源,不应再重叠适用低碳标准制度。与此不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二者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气候变化应对法》应注意理顺温室气体减排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制度之间出现龃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税 低碳标准 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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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经营权抵押:概念界定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9
作者 夏梓耀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1期107-114,共8页
因"三权分置"而出现在政策性文件中的农地经营权,其法理含义为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可得直接对特定农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性质为物权而非债权。为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层面应明... 因"三权分置"而出现在政策性文件中的农地经营权,其法理含义为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可得直接对特定农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性质为物权而非债权。为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层面应明确规定农地经营权及其存续期限与公示方式。以农地经营权抵押,应满足不动产权利抵押的一般条件,但不宜受经承包人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告知抵押事宜以及抵押人已实际向承包人支付农地经营权流转对价等条件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可采用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多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农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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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经验——以投资者教育中心为例 被引量:2
10
作者 夏梓耀 《金融教育研究》 2016年第6期59-63,共5页
2008年金融危机后,香港设立投资者教育中心负责在全港推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投资者教育中心自成立以来,通过大众传媒、外展活动与门户网站等渠道推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并尤为重视学校的金融基础性教育,其教育工作具有多样性、针对性、生动... 2008年金融危机后,香港设立投资者教育中心负责在全港推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投资者教育中心自成立以来,通过大众传媒、外展活动与门户网站等渠道推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并尤为重视学校的金融基础性教育,其教育工作具有多样性、针对性、生动性、实用性的特征,反响良好,成效显著。香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经验,为内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 投资者教育中心 金融消费者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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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航空噪声收费制度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夏梓耀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28-31,共4页
机场航空噪声收费是应对航空噪声污染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庇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所提出的"收费-补贴"思想。瑞士苏黎世机场有关航空噪声收费的规则安排为机场航空噪声收费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为解决... 机场航空噪声收费是应对航空噪声污染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庇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所提出的"收费-补贴"思想。瑞士苏黎世机场有关航空噪声收费的规则安排为机场航空噪声收费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为解决当前严重的航空噪声污染问题,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及早确立与实施机场航空噪声收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场 航空噪声 收费 苏黎世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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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碳金融市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12
作者 夏梓耀 汤旸 舒昱 《华北金融》 2018年第3期20-27,共8页
京津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面临市场规模不大、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以外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较少、区域统一碳金融市场尚未建立等困境,此与京津冀三地碳金融制度存在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法律依据效力等级不高、制度内容不一致等问题不无关系。... 京津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面临市场规模不大、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以外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较少、区域统一碳金融市场尚未建立等困境,此与京津冀三地碳金融制度存在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法律依据效力等级不高、制度内容不一致等问题不无关系。为促进京津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强化对碳金融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提升碳金融市场建设相关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并通过建立三地立法协调机制,确保碳金融各环节的市场规则具有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金融 京津冀 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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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程序化交易的规制思路及启示
13
作者 夏梓耀 《经济师》 2018年第11期86-87,89,共3页
因程序化交易具有市场应用的广泛性、损害金融公平的可能性和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拟制定《自动化交易规则》,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措施对程序化交易进行规制,并构建当事方内控、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机构... 因程序化交易具有市场应用的广泛性、损害金融公平的可能性和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拟制定《自动化交易规则》,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措施对程序化交易进行规制,并构建当事方内控、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机构监管的多层次体系确保规制措施落到实处,其规制具有遵循原则监管路径、维护各方利益、全覆盖但有重心的特征,值得中国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 证券 程序化交易 高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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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货膨胀的法律治理
14
作者 夏梓耀 《经济法论坛》 2019年第1期57-69,共13页
通货膨胀是古往今来都不鲜见的金融现象,其直观表现为物价总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不仅直接导致公众财富缩水,损及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碍货币发挥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尺度等基本职能,危及经济运行与社会安定,可谓贻害无穷,... 通货膨胀是古往今来都不鲜见的金融现象,其直观表现为物价总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不仅直接导致公众财富缩水,损及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碍货币发挥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尺度等基本职能,危及经济运行与社会安定,可谓贻害无穷,“通胀猛于虎”之说因此而生。关于通货膨胀的成因,金融学理论有多种解释,但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经济学大师弗里德曼所言:通货膨胀归根结底是一种货币现象[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货膨胀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法律治理 货币现象 物价总水平 金融学理论 金融现象 持续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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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与体系研究 被引量:8
15
作者 邓禾 夏梓耀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6-32,共7页
核能安全保障是能源法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之一。目前中国核能安全立法虽然初具规模,但既存在可操作性欠缺、法律责任规定强度过轻、核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备等微观制度上的问题,又存在核能安全基本法缺位、单项支撑法律缺失、配套实施... 核能安全保障是能源法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之一。目前中国核能安全立法虽然初具规模,但既存在可操作性欠缺、法律责任规定强度过轻、核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备等微观制度上的问题,又存在核能安全基本法缺位、单项支撑法律缺失、配套实施细则缺乏等宏观体系上的缺陷,无法有效满足核能安全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为解决此问题,在微观层面应致力于完善覆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各方面且内容切实可操作的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应致力于构建以《原子能法》统领,以《核物料法》《核设施法》《核应急法》《核损害赔偿法》等单项法律支撑,以相关法规和规章配套的核能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能安全 原子能法 核物料 核设施 核应急 核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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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 被引量:4
16
作者 黄锡生 夏梓耀 《海峡法学》 2011年第1期3-9,15,共8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责任 环境损害 公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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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碳汇交易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7
作者 刘起胜 夏梓耀 《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45-48,共4页
进行森林碳汇交易立法契合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现实需要,符合森林碳汇交易的实践需求,可有效弥补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不足。京都规则为国内森林碳汇交易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森林碳汇交易多由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范,适用于实... 进行森林碳汇交易立法契合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现实需要,符合森林碳汇交易的实践需求,可有效弥补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不足。京都规则为国内森林碳汇交易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森林碳汇交易多由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范,适用于实践力有不逮。故应加强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森林碳汇交易的法律地位、实施条件与保险规则。《森林法》修改应当对森林碳汇交易进行原则规定,再由下位法予以配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林碳汇 碳排放权交易 气候变化 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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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夏梓耀 《金融法苑》 CSSCI 2016年第1期96-105,共10页
利用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应采用质押而非抵押方式。碳排放权是权利人对碳配额或碳信用所表征的容许碳排放量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性质为准物权。允许碳排放权质押,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必要的... 利用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应采用质押而非抵押方式。碳排放权是权利人对碳配额或碳信用所表征的容许碳排放量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性质为准物权。允许碳排放权质押,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必要的。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制定中,应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适质性,并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确立其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公示方式,从而为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担保 质押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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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风险处置的措施和工具 被引量:1
19
作者 谢丹 武斌 夏梓耀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9-31,共3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认识到,高效处置金融风险离不开必要的处置措施和工具支持。危机后,主要发达经济体着力解决处置当局处置手段不足的问题,纷纷通过立法进一步充实处置措施和工具。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风险处置的措...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认识到,高效处置金融风险离不开必要的处置措施和工具支持。危机后,主要发达经济体着力解决处置当局处置手段不足的问题,纷纷通过立法进一步充实处置措施和工具。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风险处置的措施和工具虽有规定,但同实践需要和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丰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箱,同时健全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为市场化、法治化处置金融风险提供有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法律法规 发达经济体 金融稳定 相关主体 有益经验 国际金融危机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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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期治理制度——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进路 被引量:12
20
作者 黄锡生 夏梓耀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0-47,共8页
限期治理是我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1989年《环境保护法》在限期治理的启动、实施和期满后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未能充分实现立法预期。2013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 限期治理是我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1989年《环境保护法》在限期治理的启动、实施和期满后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未能充分实现立法预期。2013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限期治理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具有明晰适用条件、引入治理计划等进步,但仍存在决定主体不明、实施期限未定、处罚形式单一等不足,宜从明确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补充限期治理实施期限规定、增加罚款的处罚方式并提高处罚强度等方面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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