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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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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洲源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61-63,共3页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公信力,限制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行...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公信力,限制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 法安定性 信赖利益 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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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以王明德诉乐山市人社局工商认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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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洲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0-64,共5页
一般而言,程序性行政行为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因为其不确定的内容,并没有在现实情况下影响到原告的该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司法不宜介入审查,其不具有可诉性;原则上,行政行为成熟性标准是"正常行政程序的最后阶段已经... 一般而言,程序性行政行为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因为其不确定的内容,并没有在现实情况下影响到原告的该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司法不宜介入审查,其不具有可诉性;原则上,行政行为成熟性标准是"正常行政程序的最后阶段已经完成";但当程序性行政行为已经对公民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将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时,应当认为该行政行为已经成熟,适于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 程序性行政行为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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