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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菜四次”判刑半年机械司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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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奉楚 《人民法治》 2021年第23期49-49,共1页
背景:近日,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毛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5月29曰、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 背景:近日,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毛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5月29曰、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盗窃 他人财物 前科 凌晨时分 灵川县 公开审理 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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