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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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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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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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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5-153,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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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登记主义,质押权利登记后即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而质押通知仅起到辅助提醒功能。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证,我国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与两大法系立法例均有差异,其实质是登记/通知区分主义。体现为质押登记系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担保物权生效、对抗要件,而质押通知则使该担保物权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效力,限定其清偿行为。质押通知由谁发出、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形式皆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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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物权
应收账款质押
质押通知
登记/通知区分主义
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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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curity Rights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Notification
Registration/Notification Separation
Secondary Deb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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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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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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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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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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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8-11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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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定义及种类均作出了调整。应当允许以附有禁止让与条款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权人需承担出质可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对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应收账款出质作过多限制。基建项目收益权因其自身存在特殊性,在纳入应收账款的同时还应当解决登记机构杂乱、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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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不动产收费权
基建项目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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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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