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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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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5-153,共19页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登记主义,质押权利登记后即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而质押通知仅起到辅助提醒功能。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证,我国质押通知...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登记主义,质押权利登记后即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而质押通知仅起到辅助提醒功能。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证,我国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与两大法系立法例均有差异,其实质是登记/通知区分主义。体现为质押登记系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担保物权生效、对抗要件,而质押通知则使该担保物权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效力,限定其清偿行为。质押通知由谁发出、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形式皆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应收账款质押 质押通知 登记/通知区分主义 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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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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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8-115,共8页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定义及种类均作出了调整。应当允许以附有禁止让与条款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权人需承担出质可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对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应收账款出质作过多限制。基...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定义及种类均作出了调整。应当允许以附有禁止让与条款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权人需承担出质可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对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应收账款出质作过多限制。基建项目收益权因其自身存在特殊性,在纳入应收账款的同时还应当解决登记机构杂乱、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不动产收费权 基建项目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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