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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
1
作者
姚晟旻
《东南司法评论》
2009年第1期333-351,共19页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因此被视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具有在诉讼中强...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因此被视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具有在诉讼中强化法院职权、修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弊端等作用,而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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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辩论
目的
大陆法系
主义
诉讼
当事人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
1
作者
姚晟旻
机构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09年第1期333-351,共19页
文摘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因此被视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具有在诉讼中强化法院职权、修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弊端等作用,而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
关键词
辩论
目的
大陆法系
主义
诉讼
当事人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
姚晟旻
《东南司法评论》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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