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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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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晟旻 《东南司法评论》 2009年第1期333-351,共19页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因此被视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具有在诉讼中强...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释明权因此被视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释明权制度,也因具有在诉讼中强化法院职权、修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弊端等作用,而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 目的 大陆法系 主义 诉讼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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