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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被引量:
3
1
作者
姚景俊
范自强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9-77,共9页
二维码支付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给人们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犯罪手段与方式,这给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类犯罪带来了较大挑战,其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问题显得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抓住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维码支付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给人们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犯罪手段与方式,这给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类犯罪带来了较大挑战,其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问题显得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抓住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通过认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来对罪犯的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认定。而对于有无处分行为的判断,主要涉及对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处分权限以及相关财物的占有状态是否改变的判断,即如果案件中的被害人,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相关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具有处分权限,且在自由的处分意识的支配下,使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便可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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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维码支付
处分行为
盗窃
诈骗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2
作者
魏昌东
姚景俊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9-138,159,共11页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中形成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形式。基于国有资产对企业资本结构与权力运行关系的影响,准确判定此类企业中的监察对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定了监察对象的实质判断标准与基...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中形成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形式。基于国有资产对企业资本结构与权力运行关系的影响,准确判定此类企业中的监察对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定了监察对象的实质判断标准与基本类型,监察对象的准确制定是监察法治主义的基础,也是监察权正确行使的元问题,然而监察实践中,在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上所采取的同质于国有企业与“惟国有资本论”的判断标准,带来阻碍改革深化的不利后果。“行使公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的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是正确判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监察对象的准据。国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企业出资人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接受国有资本授权的主体具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适格性,其与“国家公权力”的连结点在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能。以监察法治主义为导向,应当将资本混合模式、权力来源、授权方式及权利内容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判断标准。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应坚守“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实质标准,监察全覆盖并非面面俱到、人人覆盖,而应在实质性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合理建构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具体适用标准,以推进监察法治主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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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企业
监察对象
行使公权力
国家公权力
监察法治
原文传递
题名
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被引量:
3
1
作者
姚景俊
范自强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9-77,共9页
文摘
二维码支付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给人们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犯罪手段与方式,这给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类犯罪带来了较大挑战,其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问题显得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抓住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通过认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来对罪犯的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认定。而对于有无处分行为的判断,主要涉及对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处分权限以及相关财物的占有状态是否改变的判断,即如果案件中的被害人,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相关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具有处分权限,且在自由的处分意识的支配下,使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便可认定为诈骗罪。
关键词
二维码支付
处分行为
盗窃
诈骗
Keywords
QR code payment
punishment behavior
larceny
fraud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2
作者
魏昌东
姚景俊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9-138,159,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
文摘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中形成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形式。基于国有资产对企业资本结构与权力运行关系的影响,准确判定此类企业中的监察对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定了监察对象的实质判断标准与基本类型,监察对象的准确制定是监察法治主义的基础,也是监察权正确行使的元问题,然而监察实践中,在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上所采取的同质于国有企业与“惟国有资本论”的判断标准,带来阻碍改革深化的不利后果。“行使公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的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是正确判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监察对象的准据。国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企业出资人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接受国有资本授权的主体具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适格性,其与“国家公权力”的连结点在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能。以监察法治主义为导向,应当将资本混合模式、权力来源、授权方式及权利内容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判断标准。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应坚守“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实质标准,监察全覆盖并非面面俱到、人人覆盖,而应在实质性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合理建构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具体适用标准,以推进监察法治主义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企业
监察对象
行使公权力
国家公权力
监察法治
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6.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姚景俊
范自强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混合所有制企业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魏昌东
姚景俊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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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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