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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单列市法律地位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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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正朝 吴卫国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26-29,共4页
自1983年2月以来,中央先后批准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实践证明:计划单列的方向是正确的。它为搞活企业和城市,为推进横向联系和对外开放,为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 自1983年2月以来,中央先后批准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实践证明:计划单列的方向是正确的。它为搞活企业和城市,为推进横向联系和对外开放,为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它是在我国的行政区划难以进行大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尚未提上日程的背景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地位 计划单列市 政治体制改革 区域经济 国务院 经济中心城市 地方性法规 实践证明 行政区划 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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