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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单列市法律地位的思考
被引量:
1
1
作者
姚正朝
吴卫国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26-29,共4页
自1983年2月以来,中央先后批准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实践证明:计划单列的方向是正确的。它为搞活企业和城市,为推进横向联系和对外开放,为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
自1983年2月以来,中央先后批准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实践证明:计划单列的方向是正确的。它为搞活企业和城市,为推进横向联系和对外开放,为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它是在我国的行政区划难以进行大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尚未提上日程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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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地位
计划单列市
政治体制改革
区域经济
国务院
经济中心城市
地方性法规
实践证明
行政区划
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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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计划单列市法律地位的思考
被引量:
1
1
作者
姚正朝
吴卫国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26-29,共4页
文摘
自1983年2月以来,中央先后批准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实践证明:计划单列的方向是正确的。它为搞活企业和城市,为推进横向联系和对外开放,为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它是在我国的行政区划难以进行大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尚未提上日程的背景下。
关键词
法律地位
计划单列市
政治体制改革
区域经济
国务院
经济中心城市
地方性法规
实践证明
行政区划
功能作用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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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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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计划单列市法律地位的思考
姚正朝
吴卫国
《现代法学》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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