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技术从属性:算法时代劳动者的认定基准重构 被引量:20
1
作者 姚鹏斌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2期101-112,共12页
算法经济下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劳动秩序,算法平台通过任务分配、评价管理等方式,塑造全新的算法数字劳动模式。算法利用数据技术实现对劳动者的跨时空支配,劳动过程从现实世界向算法世界延展,劳动过程、劳动模式、劳动规则的嬗变,凸显... 算法经济下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劳动秩序,算法平台通过任务分配、评价管理等方式,塑造全新的算法数字劳动模式。算法利用数据技术实现对劳动者的跨时空支配,劳动过程从现实世界向算法世界延展,劳动过程、劳动模式、劳动规则的嬗变,凸显传统从属性理论的局限性。算法劳动者接受算法平台的算法指令与算法监督管理,从身份上与算法平台形成技术从属关系。但算法平台往往隐蔽劳动从属外观,从而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用工责任。因此亟须重构劳动者认定方式,矫正算法技术下的劳资失衡,促进算法经济的稳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经济 算法劳动 劳动从属性 技术从属性
下载PDF
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2
作者 姚鹏斌 《上海保险》 2017年第6期45-47,共3页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民事合同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保险合同复效要件采取同意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此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民事合同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保险合同复效要件采取同意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此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正,使用了有条件的可保主义,但是司法解释的修正并不彻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复效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 立法模式 同意主义
下载PDF
论劳动者业务外行为
3
作者 姚鹏斌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85-89,共5页
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权时,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行为制定行为规范,但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的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管理的权限,固有权说、附随义务说、忠诚义务说,可以作为其法理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业务... 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权时,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行为制定行为规范,但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的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管理的权限,固有权说、附随义务说、忠诚义务说,可以作为其法理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业务外行为具有管理权,就需要明确其权源,是基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者是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性要求。同时,用人单位干预劳动者的业务外行为,应当具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也就是立法和司法活动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与劳动者私生活自由之间所作出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务外行为 隐私权 忠诚义务
下载PDF
从市民法到社会法:社会法的源起、演进与体系构成——纪念桥本文雄先生《社会法与市民法》出版90周年及先生逝世90周年
4
作者 田思路 姚鹏斌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2-58,共17页
社会法与市民法的关系为何?社会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还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具体的法律部门还是第三法域?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至今仍存在很大争论。早在1934年,日本社会法奠基者桥本文雄先生在其代表作《社会法与市民法》中,就曾... 社会法与市民法的关系为何?社会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还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具体的法律部门还是第三法域?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至今仍存在很大争论。早在1934年,日本社会法奠基者桥本文雄先生在其代表作《社会法与市民法》中,就曾深入阐释了这些理论问题。作者在宏大的历史背景下,通过从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的演变,探究社会法萌生发展的轨迹,系统论述了社会法与市民法既相互对照又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强调劳动保护法的进步意义和社会法的独立法律地位,以“社会人”为主体对社会法的概念和体系内容加以构成和法理展开。对桥本先生的社会法理论进行概括提炼和分析评价,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也是对该著作出版90周年以及先生逝世90周年的最深厚的纪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桥本文雄 社会法 市民法 劳动者保护 法典化
原文传递
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利益变更
5
作者 姚鹏斌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141-144,共4页
在现代化大生产下,用人单位为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统一劳动条件和规范员工行为,从而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经制定生效,则具有法律效力,拘束该企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享有指挥命令权、惩戒权以及人事变动权等,以维持企业内... 在现代化大生产下,用人单位为进行有效经营管理,统一劳动条件和规范员工行为,从而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经制定生效,则具有法律效力,拘束该企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享有指挥命令权、惩戒权以及人事变动权等,以维持企业内的就业秩序,同时也可制定统一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然而,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规章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在必要时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如果不涉及劳动者的利益或者增加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一般不会引起纠纷,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修改减损劳动者的现有利益,就会引发劳动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不利益变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