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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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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京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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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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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2年第1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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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152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后一句规定的诈骗罪是情节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情节,就适用该条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所谓“情节加重犯’就是一定的犯罪总具有一个基本的罪责,我们称之为基本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由于具有某种加重情节,从而加重其法定刑,就构成情节加重犯。对于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刑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伸缩性大,较难掌握。怎样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仅在理论上认识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也不相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的。 哪些诈骗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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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情节特别严重
加重犯
加重情节
没收财产
法定刑
诈骗犯罪
公私财物
首要分子
司法实践经验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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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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