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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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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姜全祥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5-195,共11页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归。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自应成为包含人身性和财产性的不可分割之整体。涉及股权于离婚之时可划分的财产利益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股权的价款、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一定年限内可产生的预期性财产收益。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增值性,而实际致使双方争议的利益焦点为第三部分的“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作为财产性争议所依托的人身性可明确为夫妻仅一方为公司之股东。基于此,在划分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之时,首先应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在公司存续期间于未来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配股权所得收益;双方协商不成之时,由人民法院参考相关因素判决股权收益于未来一定年限之内的具体分配期间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说 股权利益分离说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可预期性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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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对公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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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全祥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6期68-71,共4页
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不应当仅凭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即认为其有相应的代表权限,《公司法》第16条实际上已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提出了明确的法定约束。在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即为越权。同时,相对... 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不应当仅凭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即认为其有相应的代表权限,《公司法》第16条实际上已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提出了明确的法定约束。在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即为越权。同时,相对人实质上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授权依据,用以判定相对人的善恶意。相对人的审查对象也应当由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公司章程和公司决议等相应文件。而其审查标准应当是谨慎的“形式审查”。如果相对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则应当判定相对人为恶意。此时,公司不承相应的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予以分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担保 法定代表人 审查对象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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